http://e-info.org.tw/node/204609?utm_source=%E7%92%B0%E5%A2%83%E8%B3%87%E8%A8%8A%E9%9B%BB%E5%AD%90%E5%A0%B1&utm_campaign=a949ce737f-EMAIL_CAMPAIGN&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f99f939cdc-a949ce737f-84956681
環評子法又修一波 環署預告:礦權展限要環評
本報2017年5月2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保署2日宣布,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尤其在環評範圍認定標準中,明訂礦權展限應實施環評,而一定規模以下的再生能源、配合循環經濟的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則可免做環評。
「施行細則」也針對先前如金昌石礦案的環差辦理時效爭議,補救認定漏洞──環評法第16-1條規定「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但這個「三年」要從何時開始起算,原本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來將改由環保署認定,起算日也改由「通過環評」時來認定。
環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解釋,這是環評制度的改革中,短程修正相關子法的最後一波,再來就是環評法母法的修正。發出預告後,會在一個月內展開公聽研商程序,目標要在今年下半年上路。
而這一次的修正重點,簡單來說,就是將重新檢視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程度,影響程度較大者,落實要求實施環評,影響程度較小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劉宗勇表示,這次的環評認定標準,有加嚴、有免作,也有回歸一般法規管制。
在加嚴部分,有釐清「興建」及「擴建」的定義;將環境敏感區位「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修正為「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如此一來,範圍將從19萬公頃增為29萬公頃,約增加10萬公頃;再者,將礦業權的展限定義為「新權利之賦與」,因此將比照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若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需做環評;也新增了「天然氣貯存槽」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規定,是因為高雄氣爆之鑑,要加嚴天然氣或油品管線,以及都市土地之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應實施環評之規模。
在免作環評的部分,則涉及台糖土地、循環經濟、濕地、再生能源等。
原本台糖釋地開發,不分規模均應環評;但環保署提出,考量釋出的土地性質各有不同,且並非都是優良農地,因此增訂但書,若在1公頃以下,且經農委會認定非屬優良農地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者,可免實施環評。
已開發的既有工廠,若配合循環經濟政策,再利用廢棄物為生產原料,回歸工廠與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管理,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免實施環評。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的自用型地熱發電機組,可免實施環評。濕地的部分,若屬營建署認定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的「明智利用」項目者,也可免作環評。
至於都市土地、工廠用地變更為非工廠使用,都將回歸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包括社區、高樓建築、舊社區更新、旅館、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工商綜合區、大型購物中心、展覽會、博覽會、展示會場、地下街等,由於和都市計畫審議項目多有重疊,將來都可免環評,直接回歸都計審議;工廠變更用地作為非工廠開發使用的部分,則是回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管理。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