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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99種保育動物,對普羅大眾究竟有甚麼意義?
作者:顏聖紘(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
農業委員會於3月29日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這次的修正包含新增兩種國內產珊瑚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再根據華盛頓公約第15、16與17次會員大會決議,將197種野外族群受生存威脅之爬蟲類列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聽起來好像是甚麼「生態保育的一大步」,但是這和一般人的生活究竟有甚麼關係?當你聽到「保育類」三個字會聯想到什麼動物?台灣獼猴?龍王鯛?還是其實不屬於保育類的鯨鯊、蝠魟和梅花鹿?忽然新增199種時,誰有責任辨識這些動物?
那麼近一年來媒體新聞中涉及保育類動物的議題有什麼?台灣獼猴擾民?山羌被浪犬咬死?食蛇龜一再被大量走私?海豚鯨魚一再擱淺?知名人士在家中私養保育類動物獲判無罪?水獺和石虎一再被路殺?海巡署查獲中國走私保育類鳥類全數銷毀?原住民狩獵中的保育類動物分級管理倡議?夜市中大量出現三杯鱷魚肉?台灣黑熊又斷掌?諸羅樹蛙恐因露營地開發而消失?民眾私售保育類動物骨骼製品觸法?名牌鞋包建築在保育類的苦難?還是消防隊員究竟有沒有吃了綠蠵龜?
上一次修訂保育類動物名單並公告生效的時間是103年7月2日。在上一次的修訂中只小幅新增6種、移除12種(已絕滅物種)、變更保育等級5種。那麼為什麼不過經過兩年半,會忽然增加199種?對產業、教育、研究,還有一般人的生活有沒有影響?
「保育類動物名錄」的來龍去脈
在台灣這個島嶼上,由政府挑選特定物種以法律保護始於台灣總督府時代。大正7年(1918)日本政府曾頒布《鳥獸保護及狩獵有關之法律》,但該法在台灣的執行成效不佳。隨後在大正8年(1919)日本政府訂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其中涵蓋了少數動植物。然而在中華民國體制進入台灣之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則停頓了很長一段時間。1932年出現的《狩獵法》基本上只著重於「禁獵」,而且整體業務並不受到政府之重視。到了1970年台灣省政府公告觀光區之禁獵,國貿局禁止「珍禽異獸」出口,然後1971年起全面禁獵。
1972年施行《國家公園法》之後,棲地保育正式展開,而1972年公告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把屈指可數的少數幾種動物,例如櫻花鉤吻鮭,置於文資法下保護。當《野生動物保育法》於1989立法公告,而始自昭和7年(1932)的《狩獵法》也同時廢止以後,才出現第一個版本的「保育類動物名錄」。而野保法下的保育類動物名錄則分為三個等級:「頻臨絕種」、「珍貴稀有」以及「其他應予保育」物種。而名錄的內容除了國內物種之外,還包含所有「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以及部分的「附錄二」物種。
然而支撐一種動物是否應該被列入保育類的概念從野保法施行至今已經有非常大的變化,其主要的差異與變革在於:
- 生態保育論述的改變,例如從明星物種保育轉向棲地保育;
- 對野生動物的營利與文化性利用從禁絕轉向永續與明智利用;
- 生態保育工作不再只由林務局保育組負責,而由諸多單位共同分擔;
- 生態保育相關法令不再只有野保法,還有相關法令(如環保法、濕地法、環境教育法、國家公園法)的產生;
- 因人類活動持續破壞自然環境,促使人與野生動物的衝突增高;
- 全球非法野生動物貿易迅速增加,使邊境管理與國內管理必須合作,而國內法也應擔負部份的國際責任;
- 保育政策方向的決策從少數技術官僚與學者的討論走向廣納公民與不同族裔的意見;
- 保育生物學在技術與論述方面的進展。
這也就是為什麼野生動物的保育等級會有所升降,可被允許的利用形式也有差異。
如何決定一種野生動物應被納入保育類名錄?
許多野生動物在自然環境中都非常稀少,也有部份野生動物長期受到學術界的注意而知名,因此最早的保育類動物名錄大體上延續了天然紀念物、禁輸出令、與禁獵令的內容,再加上當時非常有限的可受諮詢學者所提供的個人意見所組合形成。然而1980年代以後台灣的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物種普查、物種分類與基礎生物學研究起步,科普教育開始普及以後,無論是學者與大眾都有能力重新檢視早期保育類動物名錄的合理性。因此早期的「保育類動物名錄」就變得不合時宜,甚至有些缺乏科學基礎。雖然保育類動物名錄早在1989年便出現,但是根據科學證據來評估動物保育等級的「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卻一直到2008年才生效。隨後在2009年,整個保育類動物名錄才首次根據科學證據與當代保育思潮大幅修訂。
2009年的修訂主要針對兩生類、爬蟲類、鳥類、哺乳類、昆蟲與其它無脊椎野生動物依其野生族群分布、數量、趨勢、分類及面臨的威脅等五個因子來進行分級計分及評估。每一個生物類群皆有專家小組根據物種特性進行評估。除上述因子之外,物種的文化價值、學術價值、族群遺傳結構、受商業利用剝削狀況、棲地保育現況、其它相關法律與管理的介入程度,以及執法可行性皆會被納入考量。
根據野保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每2年修訂一次名錄,並在包含學者、專家、保育團體、農委會相關單位、與其它應參與單位組成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中確立保育名錄之修訂。
此外,保育類名錄中還有大量的國外物種。這些物種皆來自「華盛頓公約附錄」。由於華盛頓公約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簡稱CoP)每三年就召開一次,因此在大會結束後新的附錄生效後,保育類動物名錄就有必要隨之調整以配合國際公約管制特定動物之貿易行為。這也就是為什麼在2010年於杜哈舉行的CoP15,以及在2013年於曼古所召開過CoP16之後,保育類名錄的長度便一路爆增。而2016年在約翰尼斯堡召開的CoP17會後結論已經生效,但仍待農委會進一步公告。
由於台灣在全球野生動物貿易鏈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無論是活體與產製品的進口、出口、零售、加工與繁養殖皆存在於台灣,因此得將多數華盛頓公約物種納入野保法管理,政府才得以管理發生在國內與邊境貿易之行為,例如輔導繁殖業者進行認證,以獲得跨國貿易之許可。
新版的保育類名錄和一般人有什麼關係?
一般普羅大眾的生活中最容易涉及野生動物利用的行為就是「食」、「樂」與「衣」三方面。那麼新增的保育類動物與這三個面向又有何關聯?
此次新增物種中最大量的就是東南亞的龜鼈類動物。龜鼈類動物的生殖潛能低、性成熟時間長、行動緩慢、性別比例決定因素複雜,因此多數物種都很難敵得過人類的剝削利用。雖然台灣民眾很少食用龜肉,然而華人社會對「龜板」的依賴極為龐大,無論是龜鹿二仙膠或是龜苓膏都具有龜板成份。台灣每年輸入超過230公噸(約來自上百萬隻)的龜板來自數十種野生龜,而這些野生龜在野外幾乎都已經瀕臨絕種。因此當大量的東南亞龜鼈在近兩次CoP會議中被納入國際公約管制,又被野保法納入國內法管制之後,龜板的來源、藥材來源的合法性必然會受到相當的衝擊。雖然多數淡水龜並沒有被納入野保法第55條1,但是因為多數龜鼈並沒有大量的人工繁殖個體提供龜板市場利用,因此藥材商是否轉向利用尚未進入保育類的龜種,造成未保育物種的浩劫呢?
習慣購買龜鹿二仙膠孝敬長輩,或是沒事喜歡吃龜苓膏的民眾,或許需要重新思考這種非必要的飲食需求對全球野生動物的傷害。
「樂」的部份特指「寵物」與「展演動物」兩大類。這次新增動物幾乎都是因為非法寵物貿易猖獗而被納入管理。例如環尾蜥、馬達加斯加葉尾守宮、所羅門蜥(猴尾蜥)、瑤山鱷蜥、豬鼻龜、黑胸葉龜、太陽龜等。然而這次被新列入的龜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產的琉球地龜與日本石龜。
一般來說,東南亞與印度在野生動物保育上的執法力度較低,動物容易被走私,所以例如三線潮龜、緬甸菱背龜、冠背龜、印度眼斑沼龜會被走私並不令人意外。但是對野生動物保育相對嚴格的日本特有龜種居然會瞬間進入華盛頓公約附錄,這顯示來自國際寵物市場的需求大到能夠攻破日本環境省的執法,而那些被走私出境的龜便有可能到第三國取得假證件之後輾轉到台灣,使台灣成為野生動物走私與洗白的成員。為了避免台灣成為野生動物走私環節中的一員,農委會的確有必要將有非法疑慮、沒有繁殖技術、台灣從未輸入過、沒有貿易配額的物種納入保育類。
所以一般普羅大眾在購買外來動物當寵物之前,的確有必要看清保育類動物名錄,弄清楚動物是否具有合法來源。所謂的合法來源應包含:
- 可合法輸出
- 經由合法程序輸入
- 是否為人工繁殖個體
至於「衣」的部份,巨蜥、蟒蛇、鱷魚、羊駝、駱馬等動物的皮革與毛皮經常被使用在錶帶、皮帶、皮鞋等配件與衣著上。無論是輸出入這些動物的毛皮原料或成品也都需要主管機關(農委會加國貿局)之許可始能進行。所以愛用野生動物原料製品的民眾也應該要留意持有貨品之合法性。
新版保育類動物名錄將面臨之挑戰
當保育類動物名錄越來越長,生態保育業務越形複雜,但保育經費年年下降,且公務員遇缺不補的情況之下,保育類動物的業務執行將可能遇到何種壓力?
第一,保育類動物之諸項管理是否應走向分級?目前野保法中僅有37、38與51條對三個等級的保育類動物進行輕度的分級管理。然而保育類動物涉及的議題絕非只有「圈養管理」與「死亡通報」。例如涉及17條的原住民狩獵,還有24與25條的輸出入管理,在未來都很有可能需要面臨分級管理的需求。那麼分級的科學依據為何?是否能精準處理議題並降低行政負擔便是一個相當大的考驗。
其次,此次公告野生動物物種係適用野生個體,也就是說若持有野生個體須依照規定辦理登記。然而如何辨識一隻動物是否為野生與人工繁殖個體本來就非常困難。除了已達成熟或接近性成熟動物難以區辨來自野外捕獲或人工繁殖外,部份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的假證件滿天飛(例如以野生個體混充人工繁殖個體),以真證件「洗白」非法輸出入個體,以及商業銷售為求買氣或安心謊稱動物為「野生」或「人工繁殖」,這些都會直接合法化判斷與登記的成效。
最後,我們該如何鑑識如此大量的動物?由於動物分類與鑑定一向不是台灣相關科系的顯學,如果在接下來要進行一般民眾、業者、NGO與政府相關單位的教育訓練,包含教材的編纂、解說技巧、學習成效評量,應該要怎麼做才有效?講員那裏找?要辦理多少次的教學才合理?以龜鼈類來說,雖然「東亞野生物貿易研究委員會」(TRAFFIC)曾翻譯華盛頓公約附錄中各種龜鼈的鑑識要領,但那些已知的鑑識要領皆基於成體,然而實際被貿易的個體卻經常是連網路上都少見資訊的幼體。對於機場港口的查驗人員、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縣市政府承辦人員、甚至是學者專家來說就會是一個相當大的考驗。所以如何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足夠的知識與支援網絡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經常在媒體中見到保育類動物的新聞,也很容易痛罵虐待或殺害「知名保育類動物」的嫌犯,然而真正受到威脅的反而不見得是那些容易聚集公眾注意力的知名物種。這個世界上有很多動物一直因為我們難以察覺的剝削而漸漸消失。或許在大舉加入199種保育類動物之際,會是一個告知公眾如何省思與調整日常消費行為,與好好瞭解生活中有多少保育類動物身影的契機。
※本文為鳴人堂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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