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reenpeace.org/taiwan/zh/news/stories/oceans/2017/environmental-policy-review-ocean-fishery/
新政府環境政策,你打幾分?
5 月,是新政府施政滿一週年。過去一年來,新的「遠洋漁業三法」 上路,臺灣迎來了 50 年最大的能源變革,最快在 2018 年初,就可以自由買賣再生能源,並確立非核家園。
但相對的,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時宣示要將臺灣帶往循環經濟, 一年過去,卻幾乎沒看到實質進展。
這兩週,綠色和平的幾位專案主任, 分別從我們持續關心的幾個角度出發,為新政府做了一次「 環境政策總體檢」!看看新政府一年來交出了怎樣的成績單, 也提出綠色和平的觀察與建議。
【520 環境政策總體檢】遠洋漁業篇
新政府上任一週年,遠洋漁業新法上路,黃牌仍未去除,境外僱用之弊有待根本解決。面對全球遠洋漁業遊戲規則的改變,臺灣在政策面上該怎麼做,將已被攤在陽光下的問題徹底掃除?
作者: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
因為遠洋漁業長期管理不力,2015 年 10 月歐盟發給臺灣「黃牌」,這個危機,也成為臺灣挽回漁業、去除惡名的契機。至今黃牌仍未解除,但可看到臺灣政府積極溝通改善,法規已到位,有待執法面也盡快跟上。
全球媒體近年紛紛關注「血汗海鮮」,遠洋漁業的弊病被攤在陽光下檢視,捕撈大國包括泰國、韓國,相繼走上變革之路。臺灣若也能隨著這一波浪潮改變,更符合公平勞動權益、也讓海洋永續,產業才有明天。
「遠洋漁業三法」上路:兩大問題
遠洋漁業三法修正於今年 1 月 20 日生效,調高了違法捕魚、洗漁罰責與刑責。檢視子法卻可發現,還有兩大主要問題必須盡快改善,船隊資訊管理仍有漏洞,對於外籍漁工權益保障仍然不足。
漁船資訊透明度:沒有進展
漁船資訊透明,才能強化管理,監督漁船捕撈更為謹慎。相較歐盟作法,其船隊資訊是將所有核准漁船表列,整合在同一平臺;臺灣的船隊資料分散,甚至中文版系統才有中文船名、英文版系統才有英文船名,中、英文版船隻數字更出現落差。
漁業署近期一大進展,是成立 24 小時漁船監控中心,掌握即時的船位資訊。不過,目前系統尚未整合港口檢查與觀察員資訊。資訊整合的重要性在於交叉比對,當主管機關掌握漁船作業位置、漁船透過電子漁獲系統上報,仍需藉由港口檢查與觀察員資料,才能確認漁船是否據實申報,或是否有非法漁業嫌疑。漁業署承諾,今年六月完成兩項資訊整合,後續需要關注。
「海上轉載」一直是國際公認生非法漁業的一大漏洞。綠色和平認為,若無法有效管理,就應先禁止,避免海上轉載成為種種非法行為之漏洞。依據臺灣法規,合法的海上轉載須事先申報,但現狀是,稽查、辨識非法、查緝的機制仍不明確。
防堵海上轉載漏洞,是全球普遍關注的議題。臺灣小船較多,情形尤其特殊。漁業署表示,會在一年內達到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要求的5%觀察員覆蓋率,是否落實還需觀察。
其實,5% 覆蓋率仍然太少,綠色和平主張,20%是較佳目標。但最終,唯有確保觀察員的安全,才可能獲得中立、客觀的資訊。確保海上轉載不是非法漁業的溫床,還有長路。
資訊公開,有待改進
綠色和平觀察到,臺灣政府的心態與管理態度,有時落入只是對外(歐盟、國際)負責與交代。其實,船隊資訊透明(與最基本的中文化),對於產業發展、公民參與、業界自我管理,都有助益。
隨著遠洋漁業罰則加重,可以看到部分業界也有共識認為,對非法者依法開罰,對產業整體有益。當資訊妥善公開,漁船自身是否也能成為監督機制的一部分?當有疑似非法行徑,漁船也可及時通報。資訊公開並不只對公民團體監督有利,業界與漁船也可能有互相監督之效。
近來,漁業署對公民團體資訊分享雖有改善,但在實作細節上,仍然偏單向。以漁船監控中心記者會為例,雖看得出政府管理遠洋漁業之企圖心,但記者會的形式其實難以收集、記錄問題與建議。然而問題不難解決。如改以說明會形式,則可有正式紀錄,收集優劣意見。
當現場都已邀請到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只要改善公開與交流的方式,即可有效擴大參與。
「境外僱用」之弊:勞動部不應置身事外
境外僱用漁工以漁業署為管理單位,這個弊病早被多次提出。漁業署缺少專業與能力;涉外溝通時,境內僱用循勞動部、境外僱用循漁業署,兩者位階與執行都有落差。更重要的是,非法漁業與漁工剝削,常常有一就有二,主因在於問題源頭都在於降低成本。勞動部不應置身事外。
依據新法規定,休息時間不得低於 10 小時,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規範。但在其他部分,仍有落差。應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提供勞動條件的保障。
新法其中一個讓人疑惑的規定,就是規定船隊、船東應設立申訴管道,供漁工使用。這個規定的不合理在於,當有衝突發生,船東與勞工立場多半可能對立,現行規定難以確保漁工申訴順利,或受公平處置。申訴的機制,應以漁工公會或自治會較佳。
海島臺灣,漁業要往哪裡走
去年移民署舉辦「防治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美國國務院代表、國際學者專家都指出,改善外籍漁工權益與管理,只有政府並不足夠,必須各方投入。遠洋漁業管理本不容易,應納入各方專業意見與資源,包括公民團體、國際組織,才能避免外籍漁工人權受到剝削。
遠洋漁業條例上路,還有許多問題待改善,但最終,新法仍著重末端管理,目的是遏止非法漁業。
許多跡象都顯示,這個臺灣的重要產業,仰賴不斷減少的漁業資源。資源的普查與評估,過往多靠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然而如為永續海洋資源,臺灣應主動積極建置基礎資料的資料庫,這也是臺灣漁業轉型的資本。
漁業與海島子民切身相關,不管未來主管的機關是海洋委員會,或是海洋部,都必須兼管利用與保育,在同一個大傘下,不能分開。有對的政府部門與架構,才能有效整合利用與資源保護。臺灣是海洋國家,對海洋永續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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