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普通理解而言,對於犯罪的處罰,大抵可區別為「結果論」與「動機論」。從結果來判斷該如何處置罪犯十分簡單,如同劉邦進入咸陽時與父老約法三章般:「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依照犯罪事實與程度,分別裁判應有的刑責。然而,若就「動機」來看,那麼一個人犯了罪該如何予以適當定奪,便顯得十分複雜了。
為何我反對廢死的態度改變|許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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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反對廢死的態度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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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五月 21, 2017
最近幾件駭人聽聞的兇殺案主嫌都在法院逃過一死,引發台灣輿論強烈的質疑。原本面對殘酷的殺人者可以免於「償命」,筆者與多數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觀感一致,總覺這些「劊子手」應該以命抵命,豈能容他們僥倖苟活,並且耗費人民的納稅錢供其坐監吃住?這樣所謂的公理正義何在?但自從筆者在幾個月前讀完曾經擔任美國法院助理、律師,現任教於卓克索大學(Drexel Univ.)法律系的亞當‧班福拉多(Adam Benforado)所著的Unfair: The New Science of Criminal In Justice(中譯:不平等的審判)後,原本對「廢死」所持的質疑態度漸有改變。
就普通理解而言,對於犯罪的處罰,大抵可區別為「結果論」與「動機論」。從結果來判斷該如何處置罪犯十分簡單,如同劉邦進入咸陽時與父老約法三章般:「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依照犯罪事實與程度,分別裁判應有的刑責。然而,若就「動機」來看,那麼一個人犯了罪該如何予以適當定奪,便顯得十分複雜了。例如,同樣是殺人,但甲是預謀性的,乙是迫於自我防衛,動機不同,法官在量刑上也就有異。即便同樣是預謀殺人,甲是為了覬覦他人財物,而丙則是因家人曾經遭受仇家殘忍的傷害(如強暴)因而採取報復手段,相信法院在裁處上也未必二者一致。前述的動機都是屬於明確可知的,但都足以影響法律的判決;倘若是隱而未顯、一時無法查證的動機呢?是否也該列入法律執行前的考量?
事實上,足以影響人們犯罪的非顯性因素太多了,亞當‧班福拉多的書中便舉證歷歷,而且這些因素多已得到科學充分的證明。其中一項最顯著的因素是大腦的問題。從外表來看,每個人的基本樣貌都差不多,無法看出誰較具犯罪傾向;但深入腦內各區仔細檢索就未必是那麼一回事了,這就是隱而未顯的動機。科學家發現,大腦受過一定程度損傷者容易誘發犯罪行為,例如前額葉皮質受損者較易因立即性的挫折而產生暴力反應;而杏仁體機能異常者則易成為「發展性精神變態」(developmental psychopathy)患者,並因此激發出手段性的犯罪行動。
然則大腦為何出現異常?先天基因與後天環境都是肇因。班福拉多指出:「環境對於我們腦部如何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懷孕、嬰兒和幼兒時期,對於我們未來是否會犯罪,具有決定性影響。」例如,如果微量元素(如鋅、鐵)不足,會比較具有攻擊性。也有研究顯示,母親懷孕時抽煙,小孩成長後犯罪的機率是一般人的三倍。至於汽油所造成的鉛中毒,也被科學家懷疑可能是1960到90年間暴力犯罪激增的主因。其它如環境賀爾蒙、食物中違法的化學添加劑等,也都有可能造成我們的腦部發生問題。
生理因素外,心理因素也是影響犯罪的關鍵。不少學者都相信「社會共犯結構」的理論,若用在犯罪學上,簡單說,是指犯罪通常與犯罪者所處的社會環境有關。早在1980年代,喬治‧凱林(George Kelling)與詹姆士‧威爾遜(James Wilson)就提出「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認為遭到破壞的環境會誘發潛在犯罪──滿地垃圾、荒廢的建築及棄置的車輛等都是。這個理論業經行為科學家實驗證明,也多少說明為何在惡劣環境中成長的孩童,長大後犯罪的機率遠高於在正常家庭中受良好教育的小孩。
上述的研究成果啟發我們重新思考犯罪者的處境,他們固然必須為其行動的後果而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他們犯罪的原因是什麼?純粹是個人在自我完全控制的狀態下進行?抑或背後有其個人無法決定的因素,例如基因缺陷、大腦機能失調,或後天環境的負面影響?易地而處,如果我們被迫成為具有上述問題的人,且得不到任何愛與關懷,那麼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嚴重的暴力犯罪者。
除此之外,法律既然由人執行,那麼便難免出現人為疏失,包括目擊者記憶、執法人員態度等,都可能出現致命的誤判而導致冤案。這些在班福拉多的書中都有很多值得反思的例證。面對重大犯罪,死刑是否為最好的處置方式,的確需要謹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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