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info.org.tw/node/209245?utm_source=%E7%92%B0%E5%A2%83%E8%B3%87%E8%A8%8A%E9%9B%BB%E5%AD%90%E5%A0%B1&utm_campaign=0c595a773f-EPAPER20171217&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f99f939cdc-0c595a773f-84956681
礦業法修法多「保留」 臨時會續審否?待政黨協商再說
本報2017年12月2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27日下午立院經濟委員會繼續戰礦業法,在召委從蘇治芬換回邱志偉後,繼續討論有關展限程序與准駁要件的政院版第30、31條,與第45條環境保障金的部分。
不過,本週一連兩天的審查,法條還沒討論完一半,且有大量法條是處於「保留」的狀態,幾乎只有條次調整的部分獲得通過,邱志偉強調,他在週一時已經承諾會有第二輪的討論,不會在沒有妥善討論完的狀況下交礦業法送出委員會,讓爭議法案都政黨協商,否則只是累死院長,也無法對社會交代。
這個會期已經進入尾聲,至於是否在臨時會繼續處理,仍有待後續黨團協商,目前並無法確定。
展限的部分,初步有共識要將新增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開發許可審查、取得災害敏感區的主管機關確認,與提出負起當地環境及勞工及社區整復轉型責任的關礦計畫,若無符合,就應駁回申請。
此外,原民立委孔文吉、鄭天財、高潞以用等,輪番要求將原民知情同意的部分也加入第31條。雖然經濟部表示,將在第43條之2處理原民知情同意的部分,但孔文吉強調,該條並無駁回的效力,但若直接增列在第31條就可以成為駁回的要件之一。
與環團合作的林淑芬版在第45條提出「環境保證金」概念,要求業者使用礦業用地前,除申請費、勘查費,還要繳交環境保證金,用來確保環境維護、水土保持、關礦計畫、礦區復育等。
現行法令中,國產署與林務局已有收取租金、保證金,因此經濟部表示將回頭盤點,確認各部會的收費並嘗試整併與訂出規範,因此目前也是保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