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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片羽○雪泥鴻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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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緣到此一訪,
何妨放鬆一下妳(你)的心緒,
歇一歇妳(你)的腳步,
讓我陪妳(你)喝一杯香醇的咖啡吧!

這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交心空間,
躺在綠意漾然的草原上,望著晴空的藍天,
白雲和微風嬉鬧著,無拘無束的赤著腳,
可以輕輕鬆鬆的道出心中情。

天馬行空的釋放著胸懷,緊緊擁抱著彼此的情緒。
共同分享著彼此悲歡離合的酸甜苦辣。
互相激勵,互相撫慰,互相提攜,
一齊向前邁進。

也因為有妳(你)的來訪,我們認識了。
請讓我能擁有機會回拜於妳(你)空間的機會。
謝謝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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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台灣專制保守的是誰?回應〈公民訴訟能充分落實公民參與嗎?〉


http://e-info.org.tw/node/200115

台灣專制保守的是誰?回應〈公民訴訟能充分落實公民參與嗎?〉


建立於 2016/09/26
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

台灣土地徵收與迫遷問題不斷,是否歸因於台灣法律的專制保守?圖為台權會所辦之「家」展覽。攝影:李育琴
針對本人《台灣的都市計畫「專制保守」嗎》一文,桃園地院法官孫健智為文質疑《公民訴訟能充分落實公民參與嗎?》,孫文的問題很多,在此僅針對兩個「系統性」的問題討論。
第一,在台灣的教育體制下,每天撰寫判決書的法官,欠缺批判性思考的能力,論理時盍各言爾志的雞同鴨講。本人根據《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阿胡斯公約》,指出「資訊公開」、「公民參與政府決策」和「公民訴訟」為公民參與的三個要件和支柱。孫法官卻另以「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一環,但絕對不會是充要條件」為前提假設,自說自話。
「公民訴訟」能使其他兩個要素具實質意義,因此尤其重要,連非法律專業的徐世榮教授都懂。他指台灣都市計劃專制保守,因為根據第156號解釋和行政法院判決,都市計畫的擬定與定期通盤檢討皆視為「法規命令」,參與民眾因非「利害關係人」而無權提起救濟。為解徐教授的困境,本人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保障資訊公開和人民參與法規命令之制定、修正.....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公益訴訟規定,若能納入都市計畫的相關特別法裡,即可擺脫非利害關係人無權救濟的魔咒。
孫健智是法官,但掌握不住法律問題。公民參與都市計畫的法律困境之一是因非利害關係人而求救無門,他卻以大埔案為例,說實在看不出,住戶擔任原告並委任詹順貴律師進行訴訟,跟詹順貴律師自任原告起訴,後面這種告法,如何就能解決台灣公民參與的困境。
孫法官還說:「小弟很樂意請教,公民訴訟這把尚方寶劍,如何在美國遏止專家壟斷、政府提供資訊不足、有問不答、實問虛答、問東答西……。」早在2011年,本人在《全國律師》發表《未被行使的權利—公民參與行政法規制定權》和《美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介析》,只要研讀文內的美國判例便能得到答案。
綜上,孫文呈現的另一個問題是對知識的「全知」。15世紀前,西方的地圖除了正確反映當時的所知外,還留下空白,正確反映他們的無知。因為承認無知,因此努力探索新知識和新事證,得以進入大航海時代。東方社會正好相反,自認「全知」,因此不追求新知,即使有人提供新知,也拒絕根據新知調整原本的知識系統,被指出無知時還為了面子死不認錯,是阻礙進步最大的心魔。
為什麼是系統性問題?2013年的709號解釋,涉及都市更新應遵守的公民參與程序,大法官羅昌發提出意見書,參照的美國文獻,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而是加州Hastings法學院三年級學生1981年發表的舊論文,探討的是加州政府懲戒專業人員時拒絕提供證據開示的保障,涉及的是行政處分,與都市更新風馬牛不相干。從天天寫判決書的基層法官到解釋憲法的大法官,都欠缺批判性思考的能力,都在全知的知識概念下,不探求新知,反而用自己有限的知識穿鑿附會,當然是系統性的問題。
台灣的都市計畫並不專制保守,真正專制保守的是法學界和司法界,他們的任務本是落實國家法律以解決社會爭議,但卻沒有批判性思考和接受新知的能力,無法正確認識自己國家的法律,造成台灣社會的空轉與虛耗。
※ 本文原載於 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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