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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片羽○雪泥鴻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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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緣到此一訪,
何妨放鬆一下妳(你)的心緒,
歇一歇妳(你)的腳步,
讓我陪妳(你)喝一杯香醇的咖啡吧!

這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交心空間,
躺在綠意漾然的草原上,望著晴空的藍天,
白雲和微風嬉鬧著,無拘無束的赤著腳,
可以輕輕鬆鬆的道出心中情。

天馬行空的釋放著胸懷,緊緊擁抱著彼此的情緒。
共同分享著彼此悲歡離合的酸甜苦辣。
互相激勵,互相撫慰,互相提攜,
一齊向前邁進。

也因為有妳(你)的來訪,我們認識了。
請讓我能擁有機會回拜於妳(你)空間的機會。
謝謝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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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農地工廠1.3萬公頃何去何從? 先看解編四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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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1.3萬公頃何去何從? 先看解編四大要件


建立於 2017/11/30
本報2017年11月30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全台有1.3萬公頃農地遭違章工廠占用。行政院雖祭出蔡政府上台後新增農地工廠即報即拆,但對群聚工廠達一定規模,且無法恢復農用者,則頃向設置產業園區。此項政策已納入「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中[註]
不過,究竟多少被工廠占用的農地可因此解編為產業園區?農地是否會被浮濫解編?將取決於四大要件——群聚、達一定規模、無法恢復、符合經濟部輔導設置園區政策——目前這四項條件都尚未定論,外界對農地解編面積臆測不斷,也有人預估低於2000公頃。農委會則認為,條件尚未確定,無法估計,但「絕不會是1.3萬公頃。」

 彰化頂番婆與和美地區遭到污染的農地。攝影:陳文姿

群聚 : 定義密度還是公開程序?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表示,被工廠占用農地解編的核心思考,是不能讓工廠繼續危害農業。除了必須是群聚且評估難以回復農用外,也要有生態補償的機制。
至於如何定義「群聚」,蔡昇甫說,民間團體建議應先定義農地工廠「密度」,以免農地被浮濫解編。對此,農委會將列入評估,而另一個可能方式就是定義「程序」。
蔡昇甫解釋,以密度來定義群聚可能會造成漏洞,如果採行類似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做法,將各種因素攤開在公開的平台或是公正的委員會進行審查,考慮的層面也會更周全。

一定規模: 務實面對 避免零星農地工廠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林秉勳指出,現況許多工廠群聚已達相當大的規模,以高雄岡山嘉華的螺絲產業聚落為例,面積近50至60公頃,相當於一個都市計畫規模。縣市應務實的評估規畫產業園區,並提出相關污水處理、隔離及其他必要服務設施,廠商也應負起對環境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林秉勳指出,農地工廠零星躍增,對農業環境破壞更大。經濟部現行公告特定地區輔導作法,只要達2至5公頃且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本質上仍是零星個案式,很難兼顧農業環境與產業發展。
至於「群聚一定規模」究竟是多少?林秉勳表示,以不影響國土保育與糧食安全為前提,會再與經濟部討論提出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並於國土審議會中討論。

嚴重污染不可回復:差別在願意付出的代價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指出,並沒有土地是「嚴重污染無法恢復」的,無論是採客土法、長期轉作等方法,經過足夠的時間並斷絕污染源,土地都可以逐步改善。
土地污染愈嚴重要花的整治費就愈高。吳其融表示,根據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的處理經驗,每公頃的整治成本大略落在800萬元。
至於替污染的土地付出多少叫「划算」?則應該要更綜整地瞭解農地復原的單位面積外部效益、各產業群聚所減少的行政管理成本,產業群聚所創造的產業附加價值,才能知道答案。

產業園區:沒有即報即拆 就沒有規劃空間

違章農地工廠設立產業園區的規劃權責是在經濟部。今年3月經濟部曾非正式提出彰化頂番婆農地工廠處理的構想,不過,民間團體認為,前提必須先阻止農地工廠再持續新增。

20171128 農地工廠
彰化和美農地(綠)工廠(紅)混雜情況。圖片擷取自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圖台

20171128 農地工廠
台中神岡農地(綠)工廠(紅)混雜情況。圖片擷取自農委會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圖台
中科污染搜查線秘書長徐宛鈴指出,究竟多少面積、破壞程度多少才可能規劃產業園區,應該要有更具體的定義。但前提是即報即拆。否則,這些輔導工廠合法化的政策都無法接受。
吳其融也提出,此項政策所新增的產業園區都應只租不售。此外,既然這些違章工廠的存在是台灣產業鏈的一環,政府就應該好好規劃,並輔導工廠確實做好污染處理與循環經濟,讓他們變成合法產業。

農地工廠解編多少?  農委會:絕非1.3萬公頃

「會有解編,但絕不會是1.3萬公頃。」蔡昇甫澄清外界的誤解並再次強調,只有確認是已群聚、且做好管制污染規劃的部分才可能解編。也會要求違章工廠繳納相當的生態補償金。
農地因為工廠群聚而解編為產業園區的面積到底會有多少?有受訪者認為最後不會超過2000公頃。不過,農委會堅持,畢竟哪些地區可能規畫產業園區都還未訂出來,談解編面積言之過早。
[註]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針對群聚已達一定規模之未登記工廠,因違規使用導致該農業用地已無法恢復作農業使用,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合法政策前提下,應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產業部門空間發展計畫通盤考量,輔導業者採規劃設立產業園區或遷移至鄰近閒置工業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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