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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不能劃設國家重要濕地為哪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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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靜蕙(本報特約記者)
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展說明會」24日首度起跑,上午第一站進行的是七股濕地,雖然上午有台南市議員陳朝率上千名民眾蛋洗(尚未驗收的)管理處建築,抗議「不滿畫設溼地恐將影響地方發展,並質疑說明會違反程序」;不過,當日下午另一場鹽水溪口濕地公展說明會,過去曾因休耕問題激烈抗議的民眾,卻安靜地在場聽完,了解表達意見的機會和管道。
公展說明會是「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民眾意見收集的起跑點,目前4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已完成公告,已受《濕地保育法》保護,「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則是規範範圍內的利用行為。那麼,居民的疑慮從何而來?官方的態度又如何?
居民誤解法令? 官方 :保育利用計畫仍開放討論
從媒體報導陳朝來的言論可一窺端倪。他在報導中提及,七股、將軍區2800多公頃的廢鹽灘,屬於國有地。尤其是去年2月依照溼地畫設相關法令公告七股、將軍鹽田溼地時,並未依法在當地召開說明會,加上許多漁民被禁止捕撈,生計大受影響,因此都不希望畫設溼地限制地方發展。
儘管從媒體報導中,可看出城鄉分署副分署長姚克勛已再三解釋,畫設的區域都是國有地,並不影響居民原有的生產行為、溼地保育法也保障既有的傳統捕撈。但如此寥寥數語恐怕仍未能提供充分訊息,就筆者了解,私有土地原可透過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規劃,適度允許使用項目並區分使用時間、空間及強度;非計畫允許者,則依許可及審議程序辦理。
至於開發建築行為則需涉及審議,若為私人土地,確實需更細緻的溝通參與,甚至反映於保育利用計畫中,城鄉分署雖願增加法定說明會外的座談會進行溝通,不過,公有地上的開發行為,還涉及土地變更、國土計劃以及相關的開發環境影響審議,恐怕不是只有濕地保育法的問題。
事實上,民眾擔心在國/公有土地上的農耕、漁撈行為受影響,已不只這一樁,他們需要充分的訊息,以及對法令權限的充分理解,這點官方責無旁貸。以曾文溪口濕地劃設為例,在17日舉辦的國際級重要濕地劃設說明會上,在東魚塭從事養殖的民眾也當場表達疑慮,擔心畫設濕地後無法從事養殖業,現場官員仍必須在說明會一再解釋,無論民眾是否認同,都可以繼續表達意見。
最重要的是,不要放棄參與的機會,多參與討論及意見表述,才能反映到保育利用計畫中,這是獲得官方保證的空間。筆者為此電訪城鄉分署長陳繼鳴,他強調,濕地保育法重視從來之使用,當地原有的農漁業行為,是受到保障的。
陳繼鳴說明,魚塭、鹽田都是溼地保護的標的,甚至於證明對生態系服務友善的養殖農耕行為,還可以申請濕地標章。例如台江國家公園在台南大學校區進行的友善養殖,配合候鳥「行程」放魚苗或收成,當黑面琵鷺來訪時,虱目魚也收成完畢,牠們即能享用收成後剩餘的雜魚。城鄉分署也將協助濕地標章輔導促銷,以三生共構、永續利用的里海倡議為標的。
避免良善法令淪苛政 行政部門須加強溝通
濕地保育創造的永續願景,原是造福國人,制訂40條,也是怕現有這些珍貴濕地有所損失、衝擊,因計畫公告範圍,大多缺乏民眾溝通、參與,現在直接以法令匡列,使得民眾不斷詬病程序瑕疵;在此衝突下,即使範圍做了一些調整,但濕地法也難逃「苛政」、「猛獸」之名,原來期待完整保留濕地生態系服務功能,也顯得支離破碎。
類似的經驗還可能發生在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當人民尚未感受到好處,就先感受到嚴格限制,對於保育就不可能有好感,保育將更難以獲得人心。不管這股感受是否正確,都在在說明政策溝通的重要性。
最重要的是,行政部門不要放棄溝通的機會,多一點說明,讓民眾了解進而安心。因此當鹽水溪口濕地的農民,透過市政府農業局的溝通解釋,了解自己的權益後,也能平和地參加公展說明會。
※ 註:過去國家對於溼地保育缺乏整體考量,先是從2009年先以計劃型式推動國家重要濕地,2011年進而已「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推動5年計畫,單純地基於保護濕地進行研究監測,因此劃設範圍比較大,然而以計畫推動,只有短期經費補助,沒有法規難長期挹注;但《濕地保育法》上路後,因第40條將過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視同國家重要濕地,爭議也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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