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扭轉性侵害案件歸責被害人的情況,部分國家學界與法界出現將性侵害要件修改為「積極同意模式」的聲音,瑞典在2017年底成為繼加拿大之後第二個將性侵害犯罪採用「積極同意權」的國家。
#性侵害 #瑞典 #積極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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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想想】Only yes means yes: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過程
發佈於 6 月 14, 2018
性侵害犯罪的修法趨勢:尊重性自主權
綜觀世界各國刑法的演變,都是先將性侵害視為對於社會道德的違反,直到性觀念逐漸開放,才將性侵害視為對於性自主權的侵害。1999年修法前,台灣刑法221條對於「強姦罪」的定義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這樣的定義表現出典型的「性侵害迷思」──性侵害一定是發生於陌生人之間,而被害人一定要拼命抵抗。若是被害人未奮力抗拒至不能抵抗之,就很難被視為是性侵害,完全沒有考慮到在熟識者性侵中,被害人不見得能夠反抗,即使反抗,也可能因此受到更大的傷害。
「違反意願」的困境
1999年修法後,刑法第221條將性侵害定義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雖然修法刪除了「不能抗拒」的文字,以「違反意願」為要件,但因性侵案件具有隱密性質,證明不易,因此在訴訟程序中常見以各種方式檢視被害人的「意願」,導致性侵案件刑事訴訟的焦點都放在被害人身上;法院也仍會以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等等來做判斷,以2014年台灣的一則性侵害案件判決為例,被害人在性行為過程中一再拒絕並推開加害人,但法院認定證據不足的原因之一是被害人雖有推開加害人,但沒有很用力,口頭雖說「不要這樣」,態度和語氣卻不很強硬,只是柔性告知,也未強力掙扎。這樣的判決理由沿襲了修法前致使不能抗拒的傳統思維,也形同責怪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就算說不,仍未被認定為「違反意願」。
為了扭轉性侵害案件歸責被害人的情況,部分國家學界與法界出現將性侵害要件修改為「積極同意模式」的聲音,瑞典在2017年底成為繼加拿大之後第二個將性侵害犯罪採用「積極同意權」的國家。長期倡議性侵害防治工作的勵馨基金會五月底主辦「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特別邀請瑞典司法院性侵害調查委員會委員暨哥德堡(Gothenburg)地方法院法官安娜哈奈爾(AnnaHannell)參與勵馨分享瑞典其立法的過程與內涵。
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過程與內涵
瑞典國會通過「積極同意權」時,正值全球「#Metoo」運動風起雲湧之際,但是瑞典對積極同意權的討論其實已經持續20多年。2014年,瑞典成立了「性犯罪委員會」,此委員會獲得檢視性侵害犯罪的權限,工作內容包括審查判例法,以釐清性侵案件如何被陳述以及法院如何認定、考量是否以同意作為判定性侵的基本原則、檢視與分析執法單位如何調查性侵案,以及司法體系如何處理該類案件等等,以擬訂改善司法體系處理性侵議題的相關辦法。安娜哈奈爾法官即為「2014年性犯罪委員會」的成員之一。
經過兩年的準備,「2014年性犯罪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獲得政府同意,2017年底由國會通過,將於2018年7月1日開始施行。修法的重點包括:參與性行為必須要出於自願;不再將犯罪者必須使用暴力或脅迫視為構成要件;法院應該將重點放在性行為是否出於自願,性行為的另一方是否有明確表示同意參與性行為 (“only yes means yes”) 。同時依照瑞典新法,並非所有自願參與性行為的意思表示都可被視為自願,例如犯罪人趁性行為另一方處於特殊脆弱處境而不當剝削他人,或是犯罪人濫用性行為另一方處於依賴犯罪人的處境,引誘參與性行為。
瑞典國內反對積極同意權之理由
瑞典國內對於積極同意權的主要批評,一是認為「不需要有新法律」,因為不能提高定罪率;另一個則是許多律師質疑「新法將使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受到更多的關注」。但哈奈爾法官指出,加拿大與蘇格蘭的實務發現,這樣的擔憂沒有根據;而且,若是擔心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的處境,重點應在於提升法官的性別意識,不要問不該問的問題,與積極同意權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瑞典並未出現積極同意權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爭論。哈奈爾認為原因在於新的立法只是改變性侵害認定的觀點,將性侵害定義說得更清楚,與現行法的差異並不大。
積極同意權模式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哈奈爾法官強調不認為將積極同意權導入性侵害犯罪能夠提高性侵害案件的起訴或定罪率,因為舉證一樣困難,要證明被害人同意與否,還是要依靠證據。此外,性侵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備受煎熬的原因不完全是因為刑法中性侵害的定義,還因為司法系統對於性侵被害人常流露出不友善、不信任的態度,同時司法人員仍存在著對於「完美被害人」的想像。如果未能矯正審判者的想法與偏見,積極同意權立法並無法改變什麼,司法程序的焦點仍會在質疑被害人。
如果積極同意權造成的實質改變有限,那麼修法有意義嗎?
積極同意權模式傳遞的訊息:只要不是自願 就不該發生性行為
哈奈爾法官指出,性犯罪的立法應該是向社會大眾推廣正確的資訊:若非出於自願,性行為便不該發生。同時她也認為修法通過就是最好的倡議,如此一來學校教材中就必須融入這些概念。這樣的想法提供了對於立法的另一種想像:立法不一定要提高定罪率;立法有時是改變社會觀念最好的方式。
積極同意權立法的理想與現實
在哈奈爾法官分享積極同意權的新聞見諸媒體之後,不令人意外的,台灣的法界與學界對於「積極同意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質疑不減,網路鄉民也紛紛發出「以後要先寫同意書才能發生性行為」的嘲諷。
當然,積極同意權的立法爭議不只在台灣,在世界各國也仍持續上演;被告的人權、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以及性侵被害人的權益,仍然持續在拔河。
如同瑞典經驗,修法並非一蹴可幾,而是需要長時間的辯論與溝通,讓社會達到共識。瑞典也經過了20多年的辯論,才將積極同意權導入性侵害犯罪立法中。
未來的路還很長。真心希望台灣社會能夠正視瑞典經驗,用不一樣的角度思考積極同意權的立法,同時賦予「立法」更多意義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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