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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片羽○雪泥鴻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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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緣到此一訪,
何妨放鬆一下妳(你)的心緒,
歇一歇妳(你)的腳步,
讓我陪妳(你)喝一杯香醇的咖啡吧!

這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交心空間,
躺在綠意漾然的草原上,望著晴空的藍天,
白雲和微風嬉鬧著,無拘無束的赤著腳,
可以輕輕鬆鬆的道出心中情。

天馬行空的釋放著胸懷,緊緊擁抱著彼此的情緒。
共同分享著彼此悲歡離合的酸甜苦辣。
互相激勵,互相撫慰,互相提攜,
一齊向前邁進。

也因為有妳(你)的來訪,我們認識了。
請讓我能擁有機會回拜於妳(你)空間的機會。
謝謝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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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5日 星期六

礦業修法爭議法條全保留 立委批經部強硬不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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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修法爭議法條全保留 立委批經部強硬不溝通


2018年05月03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賴品瑀報導
礦務局3日在礦業法修法過程,對於違法盜採的問題,卻自暴至今沒有任何專職查核編制、對礦區外的違法採礦也無法可管。因此挨立委孔文吉痛批「只管發證」,出了問題就丟給林務局、水保局。
3日立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礦業法,終於完成第一輪的逐條討論,今次討論的法條主要為罰則的部分,雖然大多仍遭保留,不過也漸漸產生共識,未來將拉開罰則的上下限,並另定裁罰基準,來處理多樣態的採礦行為,至於吹哨者條款、公民訴訟、資訊公開等,也尚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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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立委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礦業法。跑完一輪,爭議法條幾遭保留。賴品瑀攝。
由於第一輪的審查中,大量重要條文幾乎都遭到保留,面對將進入第二輪,召委廖國棟要求經濟部回頭整理過往委員的大量意見。不過,多位委員砲轟經濟部強硬不溝通,要求訂出期限,給出一個星期時間整理溝通,以免經濟部繼續擺爛,預估兩週後將展開第二輪審查。
立委高潞以用批評,這次大量遭到保留的法條,有不少立委早有共識,也是社會的共識,卻因為經濟部反對而遭保留,例如經濟部不放手重作環評、原民知情同意溯及既往等。
「修法的是我們耶!」高潞不滿立院不受尊重的遭遇。林淑芬也批,許多法條委員明明有共識,卻因為經濟部極力反對仍不敢通過,然而啟動修法的這9個月,經濟部都不跟有意見的委員溝通,總是態度強硬不鬆動,每次說要回去納入,卻至今沒有再提出修正版本。「當了四屆立委,參與了那麼多重大法案,從來沒有那麼挫折過。」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強調,政院版已經改很多,實際操作面有許多困難是立委不知道的,尤其重作環評等,礦務局早就為此「挫著等」。

礦區外違法盜採 礦務局坦言無人管、無法管

在討論違法私自開採行為上,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以「案例少」來反對再拉高罰則,卻在立委們的追問下,遭礦務局局長徐景文坦言目前並無專職查核編制的說法自打臉。「你沒有去查當然會說很少遇到!」孔文吉表示東部盜採事件時有所聞,不管是沒有取得礦權或是有礦權卻故意超出礦區範圍的違法都有,不能因為抓到的案例少就從輕處理。
進入第六章的罰則,在林淑芬版本的第75條,對沒有取得礦業權卻私自採礦者,提出加重罰金的提議,舊制規定為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或罰鍰20至100萬元,政院版與多委員版皆沒有調整五年刑罰的部分,但提高罰鍰的部分,政院版拉高為100至500萬元,林淑芬、尤美女拉高為200至1000萬元,蘇震清甚至拋出20至5000萬元。林、尤的版本,更提出公布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及違法事實,並通知限期完成違規礦場址的整復,且屆期未完成整復或未整復者,按次處100萬至500萬元的罰鍰。
委員普遍認同,違法盜採的樣態眾多,有可能只是以圓鍬手採少量也有可能有計畫的引進機具大規模盜採,因此有共識罰金可以拉開級距,鄭運鵬更要求後續礦務局應該另定裁罰標準。除了裁罰標準,由於「情節重大」可能涉及礦權存廢,林淑芬也要求設法定義清楚。
不過,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卻表示,過去盜採礦石的案例其實不多,比盜採砂石少很多,尤其原民傳統、文化用途的非營利自用少量採取已經除罪化了,沒有礦權去盜採的案件將會更少,預料這一條之後真的會用上的機會不多,且政院版已經把罰鍰提高很多了,建議就以政院版的100至500萬元,不要再拉高罰鍰。
林淑芬、孔文吉等批,未依法取得礦業權卻私自採礦者相當惡質,應該從重處罰。孔文吉以高達92個礦場的宜蘭南澳鄉為例,指出尤其是澳花村,盜採事件時有所聞。孔文吉忽然問起,礦務局內負責取締非法的人力到底是有多少,局長徐景文卻坦言「目前沒有專職查核的編制」。
面對立委質疑「你沒有去查當然說很少案例。」徐景文解釋說,礦務局負責監督管理的是礦區內,礦區外則是水保局、林務局等相關單位負責。
「南澳盜採砂石出了問題,就丟給林務局、水保局等等,礦務局只負責發證!」孔文吉大表不滿。林淑芬也不滿,非法在礦區外採礦,怎會林務局、水保局有法可罰,反而礦務局沒有?林淑芬直批,目前故意越出礦區的行為,根本就是「無法可管」的狀態。
林淑芬認為,礦務局應該主動納管,至於王美花擔心日後會重複處罰的部分,林淑芬表示,有法院會負責處理,礦務局不需擔心。賴瑞隆也要求礦務局下次交出來過去裁罰的經驗。

原民自用非營利除罪 待設法防堵漏洞

草案第7條提出,原民在原民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非營利者,採礦免申辦礦權。第83條草案則提出,違反第7條者,將處1000至1萬元,且首次違反者不罰。立委高潞以用擔憂,此規定將成漏洞,原民反淪為免洗公司的人頭戶,要求補充施以勸導,勸導後停止行為者才能免罰。
原民會副主委汪明輝則認為,小規模、不破壞環境的採取,原基法當然支持,但並非擁有原民身份就可以到處採礦,否則是侵害了別人的傳統領域。
這個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將如何處理,讓討論陷入苦思,王美花直言,礦務局沒可能有力氣弄清楚原住民各部落的傳統領域,這應該是原民會的責任,且原民會至今還沒完整公告原民傳統領域。汪明輝則表示,個案可以向原民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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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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