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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片羽○雪泥鴻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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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緣到此一訪,
何妨放鬆一下妳(你)的心緒,
歇一歇妳(你)的腳步,
讓我陪妳(你)喝一杯香醇的咖啡吧!

這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交心空間,
躺在綠意漾然的草原上,望著晴空的藍天,
白雲和微風嬉鬧著,無拘無束的赤著腳,
可以輕輕鬆鬆的道出心中情。

天馬行空的釋放著胸懷,緊緊擁抱著彼此的情緒。
共同分享著彼此悲歡離合的酸甜苦辣。
互相激勵,互相撫慰,互相提攜,
一齊向前邁進。

也因為有妳(你)的來訪,我們認識了。
請讓我能擁有機會回拜於妳(你)空間的機會。
謝謝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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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慰安婦問題與台日關係正常化(一)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5093

慰安婦問題與台日關係正常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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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內討論慰安婦問題時,習以韓國為參照點,認為政府官方軟弱、民間社會普遍「親日」,無法舉國凝聚價值共識,致索賠求償無功、公道與歷史正義難以彰顯。媒體也嗜血聚焦於自願與否的發言、831軍中樂園的類比究責等與實際求償運動無關的口水戰輪迴。我支持台灣的戰爭受害者求取賠償/補償,但必須搞清楚求償對象與方向,以及主其事者的失職。本文先概述日韓慰安婦協議的重點,再比較台灣慰安婦議題的異同,認為求償問題反映台灣對自身國際處境、「戰後處理」與黨產問題等「轉型正義」的關聯認識貧乏,也突顯了戰後台日交流的危機與認知空白。
近日去世的台籍慰安婦鄭陳桃「小桃阿嬤」。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一、日韓回歸「1965年體制」傳統國際法秩序
首先,讓我們釐清日韓慰安婦問題的癥結:「1965年體制」的維持與否。亦即,雙方對於1965年重新恢復國交時所簽訂的基本條約與請求權相關協定,是推翻不認帳呢?還是努力維護以共存於現有國際法秩序。這是新聞報導中出現「法律責任」與「道義責任」關鍵用語的根源背景。
韓國在90年代會成為慰安婦求償運動的領銜者,有其在地民主化公民社會崛起的背景,不滿意1965年日韓政府間的協議,忽略社會民眾的受害。結合當時風起雲湧的女性主義性別研究熱潮,讓原本隱晦存在的慰安婦重新被「發現」。1991年金學順等人出面告發,開啟了近四分之一世紀漫長的求償運動。
日本保守派從國際法角度一貫主張,1965年當時已與朴正熙政府談妥賠償金額,包裹式處理交付韓方,沒有領到錢的戰爭受害者應該去跟韓國政府追討,慰安婦問題乃韓國的國內問題,牽涉到威權體制的歷史清算。
但90年代國際人權法的新潮流崛起,認為傳統國際法「政府對政府」的處理方式,有侵犯人權的疑慮,這也是近20年中韓討論戰爭賠償個人請求權的學說背景,直接挑戰了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1965年日韓基本條約等東亞戰後處理的規範體系。冷戰後話語權漸失的日本左派進步知識人與媒體承此潮流,全力主打慰安婦議題。適逢55年體制崩壞,新黨林立、連立政權主導政策,撐開保守阻力,左右勢力折衝結果,1995年催生了「亞洲女性國民基金」(AWF),分由日本政府出資48億圓、民間募款6億圓,提供受害阿嬤們生活支援與醫療補助。實質的個人補償外,最具象徵意義的是四任總理大臣聯名的道歉信,內容體現了1993年「河野談話」的精神。
這個由大沼保昭、和田春樹等日本左派學者奔走立案的半官半民組織,在不破壞傳統國際法規範的前提下、努力兼顧人權主流的作法,初始相當受到韓國政府的肯定,此階段日韓官方的態度都是延續1965體制的共識,不談例外的個人法律賠償,純以人道考量。但韓國慰安婦支援團體「挺對協」堅持日本政府必須負法律責任的賠償,而非道義責任的補償。此外,兩地的進步文化人與媒體也透過輿論造勢,不斷向政府施壓,甚至到國際訴諸戰爭法人道罪(無追溯時效),試圖越過1965體制直接對日求償。這也是為何軍隊「強制連行」(強徵婦女)的事實有無會成為日韓攻防焦點的理由,因為牽涉「戰場」性犯罪的成立與否。
戰前的韓國(朝鮮半島)與日本既不是交戰國,也非內戰對立狀態,自難以適用,結果不了了之。即使國際NGO串連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take note「軍事性奴隸」的報告書,也毫無任何實質約束力。當年的時代氛圍讓AWF的善意無法被主流媒體認可,彷彿過街老鼠般人人喊打,該會於2007年解散,爾後甚至連提都很少提,使得許多日韓年輕世代都不知有這段歷史(台灣亦然),民間誤解鴻溝日深,甚至在國際上展開「歷史戰」,影響國際政治佈局。
去年底(2015)12月28日,日韓外相針對慰安婦問題達成了「最終且不可逆」的協議。眾所週知的東亞政治與美國因素,始終都在,但時間點的選擇可謂展現了安倍政權老練的外交手腕。12月22日,前《產經新聞》首爾支局長無罪判決宣布,緊接著 12月23日,韓國憲法裁判所駁回了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當中,個人請求權「完全且最終的解決」屬於違憲的釋憲請求案。這樣的空氣,與2011年判定政府不作為的違憲判決截然不同。尤其是後者個人請求權的再確認,等於也宣示了韓國願意重新肯認1965年日韓基本條約的規範力。安倍官邸立馬拍板定案,順利在日韓國交正常化50週年內完成歷史性的協議。
跟台灣輿論看法相反,我認為,這次「安倍首相道歉、日本出資10億圓、交付韓國設立財團基金運作」的協議內容,就個人請求權與戰爭責任的官民共有部分而言,並沒有比當年的AWF更「進步」,究其實也與AWF接近,都屬於道義責任的補償,迴避了法律責任的言明。當時AWF的資金尚有1/9來自民間募款,用意在喚醒日本民眾戰爭責任意識,這次則全由政府出資,也不走個人補償的路線,而是交付韓國官方自組財團處理,等於回歸傳統國際法「政府對政府」協商的作法。很明顯地,迷走二十幾年,日韓雙方這次都展現了維護1965體制的決心,認為這才是為後代子孫設想的大局。當然,彼此國內的批評抗議聲浪不斷,這種「不可逆的最終解決」菁英協商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回應民間歷史真相的追究。面對兩難的價值拉扯,考驗主政者的政治決斷,評價只能留待歷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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