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支持修法:別讓公益信託制度歪了
2018-04-19 01:00 至 2019-12-31 00:00
連署支持修法:別讓公益信託制度歪了
讓環境與文化信託保留台灣自然美景與人文資產
英美、澳洲、紐西蘭等,均成功地透過公益信託(或國民信託)保護了許多自然和文化資源,促進當地觀光生態旅遊,同時保存獨特或豐富的自然人文資源,永續經營。
還記得2010年白海豚信託嗎?為何濁水溪口可以開發八輕,卻不能全民認股交付公益信託?提倡經濟與生態平衡發展,但是公益信託制度卻一邊導向信託業者(金融業),民間團體要求政府給予一個公平與完整的「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公益信託」制度。
「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公益信託」非常重要,其可以利用民間自發性的力量,保護保存台灣國內具在地特色的自然人文資產。公益信託在國際間成功地運用民間力量來促使公益事務的推展與落實。也有研究指出民間力量投入在地的公益事務,效率遠高於政府部門編列預算的資源投入。
然而1996年信託法成立至,全台灣目前僅一例環境信託,在在顯示環境信託制度不友善,導致數十年下來許多民間團體、組織嘗試使用環境信託或文化信託來保存自然環境與文化,最後皆因為各種法規不友善因素而另尋途徑。
環資協會透過實際參與和推動環境信託過程找出困境以及法規上不合理之處,並會同公益信託和法律專家學者研議修法方向,並提出修法案期望政府部門重視「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公益信託」。
◎◎連署支持修法! 要求立院排入審議
●待修法之公益信託相關法規
母法:<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專章。
公益信託相關稅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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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修法訴求:
訴求1.要平等│
消除不平等待遇!讓成立、捐贈或加入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公益信託的民眾,也同等享有可列入所得稅扣除額以及不納入贈與和遺產總額的優惠。
訴求2.要多元│
營利事業或個人成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是信託業者(金融業)以外的機關或團體,受益人同等享有與信託業者(金融業)承受的公益信託所享有之賦稅優惠,不再獨厚信託業者。
訴求3.要公平│
目前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所能享有的賦稅優惠,從受託人身分為認定標準,修改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具有執行公益事務之實,方能享有優惠。
訴求4.要公開│
公益信託主管機關應建立網路整合平台,提供受託人上傳公告公益信託相關文書內容,如:公益信託契約(遺囑或宣告內容)、財務報告、事務報告。透過資訊公開全民監督,以不增加政府單位的幅員與業務為原則,落實公益信託監管。
訴求5.要專責│
成立統一且專責之「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委員會」,解決目前散落各地方或中央政府之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無一個專責統整單位,以解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混淆的問題。期許此委員會能掌握公益信託整體概況並促進公益信託發展,擔負整合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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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以上五項訴求,必須完成三項修法目標
修法目標1:要求公益信託賦稅平等│
現行政府多透過租稅減免來鼓勵公眾投入公益事務,例如大家熟悉的捐贈慈善公益團體之捐贈收據可以於報稅時抵扣所得稅額,另外也有捐贈可以不納入贈與或遺產總額中,鼓勵民眾將私有財轉向公共財來運用以提升公眾福祉。
公益信託賦稅規範散落在各個稅法中,如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房屋稅法、土地稅法等。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公益信託賦稅優惠政策,是以受託人身分作為評判標準,僅優惠給信託業者(金融業)。不平等的政策明顯使公益信託導向金融給付型發展,抑制了非金融型的公益信託(如: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公益信託)發展,也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嘗試執行的民眾不敢放手一搏,致使目前僅一例環境信託基地,文化信託(古蹟或歷史建物)則無案例。
為避免不當政策造成公益信託偏頗發展,抑制民眾投入公益事務,故建議從母法信託法中,即規定免稅資格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實有依照公益信託主旨與契約內容執行公益事務的公益信託,方可享有賦稅優惠。
目標2:公益信託文書內容資訊統一公開│
為了在不增加政府單位幅員與工作負擔之下,加強落實公益信託監督管理,以資訊公開之方式讓大眾檢視,全民監督嚇阻不法或不公之事。
由統一專責之公益信託主管機關建置「公益信託網路資訊服務平台」,全國各類型公益信託的受託人皆需依法主動於網路平台公告公益信託相關文書內容,如:公益信託契約(遺囑或宣告內容)、財務報告、事務報告。
目標3:成立統一專責的「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委員會」│
目前公益信託之申請和監管都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地方政府為之。然而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混淆,或是公益信託跨多個主管機關卻沒有一個主責的主管機關時,往往造成了多個主管機關分工的衝突與混淆甚至推託,沒有統一的窗口,讓參與的各方都非常的困擾,造成有心投入公益信託的公眾困難重重,最終放棄投入公益。
因此訴求成立一個專責之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單位,統一負責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審核,並決定後續監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公益信託監督管理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統一專責單位需要高度專業瞭解公益信託,且能掌握國際趨勢與瞭解國內公益信託整體概況,整體規劃改善不足與待加強之處,以促進公眾加入公益信託。
因此訴求成立一個專責之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單位,統一負責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審核,並決定後續監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公益信託監督管理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統一專責單位需要高度專業瞭解公益信託,且能掌握國際趨勢與瞭解國內公益信託整體概況,整體規劃改善不足與待加強之處,以促進公眾加入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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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給我們一個更友善平等的公益信託法制環境
我國於1996年成立信託法,當時乃參考日本相關法規所設立,多考慮到金融給付型(如獎學金、急難救助金發放等)公益信託,然而日本於2017年與國際接軌擴展公益信託適用範圍之法令修正,企圖強化「營運型」公益信託成立,
然國內卻囿於公益信託之法制無法因應公眾需求及國際時局,因此公益信託專章亟需進行調整,強化公益信託本意以及實際執行面之便利。促進國內整體的環境永續、歷史文化保存,乃至於旅遊經濟發展,增進台灣國內人民的福祉。
●現行機關團體的努力
信託法成立至今已經有許多機關團體嘗試使用環境信託或文化信託來保存自然環境與文化,例如:竹塹公益信託文化基金、公益信託森林文化博物館保存基金、雙連埤公益信託、台東成功環境信託園區計畫、石門阿里磅生態農場、二格山自然保育中心等都曾嘗試環境信託,然最後因為各種法規不友善因素而另尋途徑。
這一兩年亦則有里山基金會籌備處嘗試以宣言信託保護淺山生態系;屏東張家古厝也嘗試以宣言信託保存竹塹古厝;紀錄片導演想要將紀錄片的收入公益信託;以及經濟部水利署研究推動水源保護區環境信託等案例,都會遇到不合理賦稅的情況,因課稅的制度導向必須找銀行方能享賦稅優惠,然而請信託業者(銀行)作為受託人,每家銀行有不同的公益信託金額的門檻以維護銀行業的營利,無形間對公益信託設下了門檻,並且多數銀行並沒有自然保育和文化保存的專長,並不適合做為受託人。導致上述案例在嘗試環境信託時處處碰壁,難以執行而放棄信託另尋途徑。
環資協會於2015年即開始提倡公益信託賦稅平等修法案,政府單位並不瞭解「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的特性乃至重要性,法案一讀後付委,遲遲無法排入審議。2017年實地訪查並且舉辦論壇彙集民間共同的困境,於今年度再次發起修法連署,邀請大家一起來支持<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修法,以及公益信託相關的賦稅法規:<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公益信託相關之部分條文修改法案,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之審議議程中,盡速審議修法案。期待有一個公平、友善的公益信託法規。
邀請加入連署支持,別讓公益信託制度歪了! 促進環境與文化信託保留台灣自然與人文資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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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瞭解
●為何選用環境信託
公益信託富有獨立性和永久性,民眾一旦捐贈土地或是金錢成立或加入環境信託,就只能用作符合此公益信託契約內容之公益事務(如環境保育等),並且不屬於受託人所有,僅具有經營管理之權力,不會因為 受託人經營方向改變或解散等因素而將信託財產變更挪作他用。
●為何環境與文化信託 找信託業者為受託人就好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簡稱環境信託)其信託目的通常為保護、保育一塊自然棲地,或是復育棲地,因委託人無此專業或無法獨自達成此目標,因而需要找一個專業可信賴的機關團體協助,守護私有土地的自然環境。信託業者(金融業者)通常不具有自然保育和棲地管理的專業,因此難以找信託業者作為受託人。
<信託法>中並沒有規定受託人一定要是信託業者,因為秉持公益信託多樣化,受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可是依現行稅法若不是找信託業者承接公益信託,此公益信託就會依照私益信託課稅。因此導致目前99.9%的公益信託受託人皆是信託業(銀行)。
◎◎相關文章
2.環境信託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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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發起團體: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國民信託協會、台灣藝起公益協會、台灣文化資產學會、台灣友善米食推廣協會、荒野保護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饗響文教協會...(依照筆畫排序,持續邀請中)
- 共同發起者:中正大學法學系 謝哲勝教授、宜蘭社區大學講師 邱錦和、李璟泓等...(依照筆畫排序,持續邀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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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之後可以做什麼?
1. 臉書分享或告訴親友,邀請他們參加連署 > http://teia.tw/recent/campaign/16481
2. 將連署訴求送進民意信箱,並在臉書上公開回覆。
3. 任何您覺得有利行動訴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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