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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公益世代如何搞環保? 天津綠領負責人董劍的歷程探索(下)
文:林吉洋
2013年《境外法》生效 公益環境生變
(承接上篇)董劍說明,《境外NGO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立法是因有關部門要防堵境外組織的非法行為,如「討論民主法治、提倡公民社會」(這一類已經屬於言論管制的敏感詞),或是防範假借非政府組織進行間諜行為。
法律出台後,境外組織在境內活動必須在公安局註冊,另由業務單位直管,等於雙主管機關。這樣導致業務主管單位為了避免麻煩,或規避事後被究責,境外組織的活動範圍就變得非常侷限,且限定在特定區域內。
未註冊境外組織若要在境內活動,就必須找當地組織協辦,並到公安局登記「臨時活動」,等同要當地組織為你背書。例如綠色和平在北京辦公室,並未註冊社會組織,而是以公司名稱註冊,在天津的活動可能就要找「天津綠領」來掛靠協辦,並到公安局辦理「臨時活動備案」。
財務上,境外組織禁止在境內募款,全部運用境外的資金。
然而,主管單位有時候很僵化,不了解民間組織做事有一定彈性。例如樂施會被視為慈善團體,是進行扶貧的機構;但如果樂施會去做氣候變遷項目,主管單位只懂一個業務,當它不了解慈善機構為何可以做氣候變遷項目時,就會限制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範圍。
這樣一來,勞工維權、愛滋病、這一些敏感的領域,很難得找到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願意讓你掛靠;若沒有部門願意為境外組織行為負責,就很難在中國境內辦活動。
當然有的國際組織可通過駐華使館或第三方對境內項目進行投資,有些機構也擁有香港帳戶,這些變通的渠道還是有的;但大體而言,境外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確實是萎縮。
中國的一些組織過去大量倚賴境外資金,在境外資金中斷後,形成很大有難以填補的財務缺口,因此某些境內組織便跟著萎縮。
QA(提問時間)
Q:對官方的倡議方式?
A:有公開舉報、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舉辦座談會等方式,但人民跟政府的關係仍不對等,不能在司法上去控告政府單位,採取訴訟的方式只能對民營企業進行訴訟。
Q:2013年以後的變化?
A:2013 年是一個重要結點。這兩年有一個很大的轉向,過去只追求經濟發展和GDP,如今已把環境治理納入「一把手」(即機構領導人)的政績考評──環境保護已是政治正確的重大方針。
2013年以前,民間向政府提出問題基本上很難獲得回應,現在地方政府態度轉變很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污染的態度轉變後,過去污染赤裸裸地就在大路邊,現在污染地點則是越來越隱藏。過去民間環保工作是「髒苦累」,甚至還有人身安全風險,現在基本上是保障了環保志願者。
Q:天津綠領如何向公眾募款?
A:民間組織必須掛靠在具備公募資格的基金會,款項透過基金會進入各組織的專項帳戶。現在也有一個「騰訊99公益日」,由企業發起,它提供一筆資金,你在這一天募得多少錢,企業也搭配捐給你多少。
Q:在簡報中,看到天津綠領花很大力氣去監督小型、聚集的農村家庭企業;對大型企業如何監控?
A:中國大陸分線上跟線下,國企有國家重點監控,省市級重點監控企業。政府從企業自行監測系統,透過各種數據監控大型企業,現在政府部門做環境保護一定程度上不亞於發展經濟,也越來越接近專業化,卻乏社會面參與。
這部分民間環保組織只能透過政府信息公開,尋找介入的空間,去了解這些數據背後的真實性與確切運作情況。
Q:面對企業家組成的基金會(如阿拉善SEE生態協會),如果機構資金來自於企業基金會,但你在調研過程又發現資助方基金會的企業會員有污染問題,會怎麼處理?
A:環保組織調查到資助基金會的企業家會員所屬企業有污染問題,就我所知SEE的作法是:先透過內部先行調查,而不是先曝光,透過基金會內部溝通的方式進行了解協調。
Q:作為一個環保工作者,對自己的職業想像?目前理事會的運作情況?有無志願者組織?
A:從2010年19歲的時候開始幹這行,現在還沒30歲,對個人或組織而言仍太年輕。理事會目前較不具備實質運作,一方面是要規避很多麻煩,一方面是機構做的是有風險的工作,理事會的運作會增加不必要的困擾,比較像是名義上的存在。
現在阿拉善SEE針對資助機構,有提出兩位企業家導師制度,提供機構運營的諮詢協助,綠領亦有兩位企業家導師。(其中一位就是台灣籍的SEE企業家會員。)
按:董劍意思是指理事會的運作跟不上機構的行動,反而會產生干涉機構運營的問題,這個問題事實上在中國的大部分中小型的NGO在創立階段普遍有這個現象,比較像是創辦人與實際經營者為主,理事會運作偏向形式化。
在環保工作推展當中,由於天津綠領的工作是偏向有風險的,不會讓一般未經培訓的志願者參與調查行動,在志願者的經營目前是投入較少。
主持人總結:政府對環保態度轉為積極正面,環保運動的公民權利意識培養在2014以後逐漸淡化,境外組織的退潮不僅是資金上的,無形的資源交流也逐漸中斷
1. 環境保護意識提升,地方政府對環保團體的干預態度改變很多,但是董劍也坦承環保團體跟政府的關係仍不對等,環保團體提出的訴訟只能究責到私人企業,對於政府單位可以善意對話,提供監督,但民間跟政府仍是上對下的關係。
這個小的個案資訊揭露,可能無法達到對大型企業、政府保護的國企、或者中央層級政策造成的環境生態影響事件,造成干預效力。
2. 環保運動的型態略有調整,2012、2013年還有很多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法律維權工作培訓。過去有很多環保團體提供污染受害者的培訓,權利意識的提升,似乎再這部分沒有出現。
3.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辦法,限制境外組織的工作開展,不只是限制資金進入中國,而且也帶來價值、觀念與公民團體行動模式。(系列專文下篇,完結)
作者
林吉洋
原籍滬尾現移居打狗,台灣NGO工作者,關注風土人文與 城鄉環境變遷,以寫作紀錄人群的抵抗。曾任職於社區大學, 2012-13年獲浩然基金會國際志願者計畫支持, 於北京一所中國本土環保組織服務,現在仍是一位關注中國公益/ 環保發展的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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