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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插吸管 制定「探勘權」是地熱發電興衰關鍵
【地熱加溫】系列報導4
【地熱加溫】系列報導4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要找到深埋地底的地熱能源,探勘成本往往動輒數億;也因為地下熱源是相連的,在這個領域,有種行為俗稱「插吸管」或「搭便車」──看到別人找到熱源,就緊跟著在鄰近土地鑽井開採。為了排除這種坐享其成的投機行為,讓承擔開發風險的投資者,擁有相對的優先權利,妥善制定和設計的「探勘權」遊戲規則,便成為鼓勵投資的誘因,也是促成大型地熱發展的關鍵。
絕大多數國家將地熱視為「國有」資源,國內地熱學者、專家也力推制定「探勘權」專門法規。但是,「探勘權」該如何定才不會獨厚一家廠商而阻礙整體地熱擴展?在國內地熱剛起步的同時,值得更多關注與討論。
鑽探成本高 「探勘權」成投資誘因
雖然地熱跟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同屬再生能源,但潛能推估方式大不相同。太陽光電與風場潛能可由氣象資料得知,地熱資源則需要仰賴實際的鑽探。雖然工研院1985年就完成地熱區歷史調查資料,但若要走上商業開發,還是要再經過實地鑽探,這是一個高成本、又不保證回收報酬的過程。
鑽井成本大不同,台灣地熱資源發展協會秘書長王守誠概估,一口2000公尺的探勘井約需3~5千萬,同樣深度的地熱生產井則要1.5~3億。每次探勘要三至五口井以上,等於地熱生產前至少就要投資一億多元,而且還不保障找到符合開採價值的熱源。因此國際間以「探勘權」的方式來增進業者投資意願。
王守誠解釋,所謂探勘權,是指給定一個區域,允許業者在區內進行探勘,通常會避免多家業者在一個區域探勘。探勘後確認值得開採的熱源後,則給予排他權及優先的開發許可,以保障業者在探勘期間投入的資金得以回收。
他補充,探勘權不能無所限制,否則會讓業者漫天佔地反而會影響其他開發者進場。國外通常只給定2~5年。紐西蘭更要求開發業者5年後要釋出探勘資料。範圍也要限制,通常是依據開發容量給予對等的範圍。
參與能源國家型計畫(NEP2)探討能源法令的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范建得,則以菲律賓經驗為例說明,在已確知有地熱資源的地方,可採用「競標」的方式,選擇有價格競爭力的業者進場;如果是資料不明確、需要業者投資探勘的地區,則給有意投入的業者5年探勘權,讓鑽探成功的業者可優先申設電廠、開採5年。
這兩種方式在國內都有阻礙。范建得指出,以「競標」來說,現有的地質調查資料大多在淺層,沒有深層地熱的開發資料,業者不會貿然進場;以「探勘權」來說,國內也沒有相關法規。
鼓勵業者進場 初期盼示範區先行以取得共識
探勘權要立法,至少涉及三個部會──主管礦業的礦業局、主管溫泉的水利署、主管電業與能源的能源局。范建得說,跨部會協調與立法過程曠日廢時,現在只能先以地熱「專區」或「示範區」的方式辦理。雖然可以透過行政契約給予業者優惠權利,卻無法達到「探勘權」的效果。
2016年由宜蘭縣政府辦理「清水地熱發電BOT及ROT案」、2018年能源局與新北市府合作辦理的「新北市硫磺子坪地熱發電示範區」,都是由政府出面協助地熱計畫。硫磺子坪示範區的設計是,不用給付土地租金,並提供業者最高一億元、且不超過總投入金額50%的鑽井補助金。
硫磺子坪示範區只有一家競標,由結元科技得標。反觀區外已經有三家業者自行跟國產署租地,打算自行開發。據了解,這是因為在示範區內有期程壓力連帶影響成本,另也有業者看好區外潛能比示範區更好。
新北市府經發局官員指出,地熱初期並不確認潛能時,應該鼓勵多家業者投資。如果僅保障單一業者,可能反而讓台灣地熱發展停滯。等到更確認開發量時,再來處理分配問題會比較適當。
范建得也認為,「熱礦權」有公共財的性質,等到立法時,對於熱礦權的創設、範圍、及權利都要再討論。現階段公眾對地熱並不瞭解,加上國內深層地熱探勘資料不足,等到先有成功案例後,再來推動立法,或許更能針對台灣地熱立下更適當的法規。(系列報導4/4,全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