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理由主張,馬前總統洩密構成要件該當,但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因而無罪。
什麼是「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授與國家元首「協調權」之由來為何?其仲裁權的界線在哪裡?總統以院際協調權干預司法個案,是否有擴權疑慮?來看法國巴黎第一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許有爲專文分析。
什麼是「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授與國家元首「協調權」之由來為何?其仲裁權的界線在哪裡?總統以院際協調權干預司法個案,是否有擴權疑慮?來看法國巴黎第一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許有爲專文分析。
曲解憲法為前總統卸責?為總統違憲擴權鋪路?!|許有為
曲解憲法為前總統卸責?為總統違憲擴權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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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8 月 30, 2017
前總統馬英九在「馬王政爭」時期涉及洩密被檢方起訴,嫌疑人陣營把攻防從刑法拉高到憲法層次,並且為一審法官全盤接受。在前大法官吳庚與中研院陳淳文教授聯名提供意見幫贊之下,被告意見書主張:馬英九前總統的疑似洩密行為,乃基於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之「院際協調權」所為之「足以阻卻違法事由」;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據此做出判決,裁判馬英九前總統無罪。
此案之判決引用憲法作為法理推演工具,不僅判決前總統無罪,也涉及台灣憲政秩序與總統職權至鉅。筆者長年在法國鑽研台灣「半總統制憲政體制」,為國家長久憲政運作與憲政秩序之故,為文就教於各位前輩方家。
憲法授與國家元首「協調權」之緣由
所謂國家元首之協調權,來自於康士坦丁(Benjamin Constant)之國家元首「中立權」(pouvoir neutre)。康氏歸類出國家元首之所以擁有此類權限,其立基乃在於國家元首地位超然中立崇隆,當國家各個政治部門有所紛爭之時,以超然無私之地位,介入各個政治部門或基於各自理想,或基於各自私利所引發之衝突;為國家政務順利運作之故,元首得介入協調、調解各政治部門之紛爭。
此一國家元首之協調權,為台灣適用之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起草者張君勱先生青睞,明定於憲法之中,轉化為「院際協調權」。不過這部憲法制定後旋即凍結,爾後中華民國喪失大部份領土撤退來台,憲法體制被臨時體制取代,憲法本文毫無實踐機會。隨後台灣民主化,西元九零年後代歷經七次憲政改革,開始引進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régime semi-présidentiel,或譯為「雙首長制」,régime bicéphale,régime dualiste)憲政體制,成為粗具規模之半總統制,也成為當前的憲法依據。依照憲政改革之法理,張君勱先生當年對「院際協調權」的初衷,應當轉化為法國第五共和制更為主動的「總統仲裁權」。
馬前總統洩密案引用協調權之商榷
根據馬英九前總統陳述,他聽取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後,認為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有涉入司法關說嫌疑,便召集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與前總統府副長秘書羅智強兩人,一同聽取黃世銘報告,並對他提出若干指示。在前文所提吳陳兩人所提意見書中,以及承審此案之唐玥法官獨力所為之判決中皆言明:指示之種種行為,皆乃依據中華民國總統憲法上授與之「院際協調權限」。對此,筆者恐怕此一意見有便於解脫馬前總統刑責之故,惡意扭曲憲政體制與憲政規範,致使今後憲政之運作大亂,恐陷於總統無限擴權之慮。
正本清源,康士坦丁理論之中立權,在當今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已進一步提升為總統之「仲裁權」(pouvoir d’arbitrage),將國家元首在憲政運作中之角色,由中立的「協調」提升為積極之「仲裁」角色。
在半總統制憲政體制之下,為保障民主體制、司法清明、司法中立,總統在憲法與憲政體制中之地位,對於司法權相關之種種權限,除司法秩序之制度設計等巨觀而與個案無涉之權限,或者與個案有關的特赦權與大赦權之外,別無其他權力。依據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條,共和國總統被賦予確保憲政運作順暢之職責,也依此,發展出共和國總統在憲政運作不順暢之際,可以協調各憲法機關,包括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三權運作之權力。
此外,在憲政機關各自運作其權力有互相牴觸而至憲政運作不順時,總統有權「仲裁」(arbitrage),依總統自身之裁量,為維持憲政運作之不墜,使紛爭之任何一方退卻隱忍之權限。這點基礎法理,想必為馬英九前總統聯名書寫意見書,留學法國研習行政法學之陳淳文教授心知肚明。
半總統制下總統仲裁權之界線
然而,在民主體制之下,除了人民的天賦權利因其自身引來之限制之外(比如說,財產權神聖,但財產權並未神聖到可以侵奪其他人之生存權),任何憲政機關有「權」必有「限」。在半總統制之下,法國第五共和總統運作其仲裁權的界線在哪裡?簡而言之,為尊重法治國原則,除了制憲當初憲法賦予的特赦權與大赦權之外,就是基於總統保障憲政運作順暢,對於司法秩序種種前述不涉及個案的權限,除此之外總統別無其他干預司法權限之權力。
也就是說,當總統所欲介入,哪怕是總統不介入就會導致憲政運作障礙的案件,一旦成為司法審查之案件,總統的仲裁權力,到此必須退卻,靜待司法機關之裁判結果。稟持這樣的原則,法國第五共和的歷任總統,在其總統任期公職生涯之外或之中涉及之任何刑事案件與責任,雖因其擔任總統擁有不受調查、追訴之權利,在其總統任期結束後,依然要與其他國民一般,負起其刑事責任。
此外,在張君勱先生起草憲法之時,難道不是以總統虛位以待,在憲政體系中保持中立角色,進而擁有中立協調權之故,故將此項權力明定於憲法之中?張君勱身為社會民主黨人,對國民黨不信任因而對憲法修憲門檻訂下舉世無雙的高門檻;在這樣的的認知下,他豈會認為中華民國總統,有權對於司法案件聽取檢察總長報告,進而給予指示,甚至召喚行政院長與總統府副秘書長前來一同獻策,共謀如何對付與其敵對的立法院院長?
依據現行憲法 半總統制總統更不能干涉司法個案
即便吳庚前大法官、陳淳文教授或唐玥法官認為,台灣現行憲政體制已經不是張君勱先生制定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而是九七年修憲之後的半總統制憲政體制;那麼,難道這些人不知道,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憲政體制,其法理與憲政運作也清楚證明,總統即使擁有各個憲政機關之間運作不順而可以積極介入「仲裁」,要某一憲政機關退卻之權力,總統的此項權力,遇到司法個案時,也必須退卻?!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法國前總統席哈克(Jacques Chirac)卸任之後,檢察官仍對其在巴黎市長任內的種種違法嫌疑之案件,不斷傳喚不斷追究。可見總統的仲裁權,並不及於司法個案,包括他涉入的司法個案。
說到這裡,且讓我們回頭看看台灣目前輿論譁然之個案。本案當中,吳庚前大法官、陳淳文教授與唐玥法官都認為:馬英九前總統因為聽聞黃世銘前檢察總長報告,基於監聽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柯建銘之電話通聯,認為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入關說案,因此召喚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前來瞭解其中緣由之外,還進一步指示前檢察總長該進一步的行政偵查等指示;這一切種種,都是總統為了維護憲政預作之順暢,所為之種種基於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的院際協調權之其中一種作為。
吳陳等人的司法見解,也隱含了讓總統不僅是行政權的最高長官,甚至可以跨越行政權,凌駕到司法權之上,具有第四審的司法權力。如果這不是總統違憲違法擴權?什麼才是總統違憲違法擴權呢?想想看,要是如此,政治鬥爭有多方便?憲法可以如此運用,對於掌握行政、立法兩權的政治勢力,有多麽方便?!
倘若吳庚前大法官們的見解合理,那麼現任總統也可以召集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調查局長等人,以「引起院際憲政之爭議」為由,好好運用一下「院際協調」這個憲法工具,來對付任何現任或卸任官員,進行政治整肅、追殺。如此一來,總統幾乎可以擴權到帝王之姿,凌駕於憲政權力分立結構之上。這個明顯的憲政危機,除了因為身處位置不方便發言之師長先進,以及少數公法學者如程明修、林明昕等先進即刻點出其荒謬性之外,先前老是擔心總統擴權的鴻儒碩彥卻不置一詞,令人感到詫異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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