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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環境正義 減碳成了剝削:《碳為觀止》
作者:趙家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植樹造林、生質燃料的生產、將廢棄物轉變為能源、水力發電的建設以及風力發電的發展,上述的名詞乍看之下均是對抑制增溫在攝氏兩度以上有益的名詞,只是加上了碳權買賣這個因子之後,前述環境友善的字眼,卻衍生了一連串的社會衝擊,讓所謂的綠色能源,無法成為永續能源。
當清潔發展機制變成「社區清洗機制」?
加拿大紀錄片導演Amy Miller 所製作的 《"碳"為觀止》(The Carbon Rush) 探討了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所衍生的社會與生態衝擊。清潔發展機制乃是提供了受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國家中的排放者,其可鑒於在國內減碳成本較高的情形下,改至發展中國家推動有助減碳的植林或再生能源相關計畫,此類計畫被稱為碳補償計畫(carbon offset),其所削減的排碳量,則可歸於位於國家排放者所有,用以符合其國內的排碳限制。
而《碳為觀止》片中,則實地走訪巴西、印度、巴拿馬、宏都拉斯等國的碳補償計畫,其調查結果顯示,碳補償計畫不僅減碳效益存疑,甚至變成圈地的理由,對當地社區產生衝擊。
如於Plantar公司於巴西米納斯吉拉斯州所推動的以尤加利樹作為煉鋼製程燃料來源的補償計畫,其宣稱以木炭替代焦炭可降低煉鋼過程的碳排放,但其卻是先將當地的原始多樣性的植栽型態破壞殆盡,改種植尤加利樹此單一作物,甚至排擠當地水資源的使用,侵占住民的土地。
而在印度德里方面,則是見到企業宣稱興建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rived Fuel )跟焚化爐可具有能源回收的效益,因此具有減碳效果。但此類的計畫,卻會排擠原本當地的拾荒者的回收事業,而拾荒者所創造的資源回收的減碳量,不僅是前述計畫的九倍,更是當地弱勢族群的所得來源。
在巴拿馬奇里基省則是見到以興建水壩型水力發電廠取得碳權的例子,而築壩過程中對當地河川生態將產生莫大衝擊,更諷刺的是,根據當地研究單位指出水力發電所提供的電力,是為了滿足新增的礦產開發案所需。
制度性的缺失,而非個案
從此片中爬梳的各項案例,或許會讓人思考這個可能只是碳補償中的少數個案,只是在南方國家現存管理體制不善下,所產生的各項弊病。而筆者自2006年起,即參加台灣關於溫室氣體減量法的討論,而由於公部門意欲藉由該法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賦予國內鋼鐵業、石化業、燃煤電廠等主要排放源購買境外碳權抵減的權利,然而卻未意識到國際碳補償機制所衍生的各項問題。
因此筆者於國內溫管法立法過程的討論中,既著力於彙整國際上碳補償計畫的系統性弊病,以避免台灣重蹈覆轍。如依照世界自然基金會(WWF)2007年時的分析,所核准的CDM計畫中,至少有40%以上的計畫,是不具有「額外性」。意即這些減碳計畫,如再生能源的設計、鍋爐汰換等,既使沒有CDM的資金協助,也會進行。而不具有「額外性」的CDM計畫所虛構出來的碳排放量的信用額度,只是幫已開發國家編織不用實質減量的藉口。甚至美國的審計部(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也指出:「碳交易制度中的碳抵減量會降底整個系統的一體性,主因乃是無法確保每個碳抵減額度的真實性、可量測以及具有長期減量效益。」
另一方面,在未能成為正式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國前,現行國際減量機制中,台灣可參與的僅有自願減碳市場。然根據WWF的研究,其指出現行的自願減碳市場以及自願減碳標準,在驗證程序以及額外性上,均有闕漏。以台灣為例,已有碳資產管理公司,協助鹿威風力以及中威風力兩發電廠,申請認證碳抵減額度之用的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其中鹿威已被位於荷蘭的碳中和集團(Carbon Neutral Group)列為每年可提供其他污染源抵減262,607公噸註。然而鹿威風力發電計畫,其起因為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廠之設置,顯不應具有自願性碳減量之 額外性。此類無額外性的減量計畫,將創造出虛假的抵減額度,導致所謂的節能減碳僅是買空賣空。
碳補償無助台灣永續發展
而去年度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不僅未就抵減佔總減碳量的比例進行規範,亦無視於國外碳抵減專案現行漏洞。此舉的另一層意涵則是目前的温管法無助於推動台灣的產業轉型以及能源革命。要解決台灣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首要條件是調整耗能產業的佔比以及提昇潔淨能源。
如同此片中所描述的蘇格蘭格藍茅斯居民所提到的,若放任該鎮上的燃煤電廠以及煉油廠購買境外碳權,抵銷其排放量,而非真正降低化石燃料的依賴,則當地民眾仍需繼續承受空氣污染與重金屬排放衍生的健康風險。而藉由產業與能源結構的調整,不僅可以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更能同時提昇其他層面的環境品質,包括空氣污染、健康風險、自然棲地保育等,方能夠擺脫碳依賴的命運。
【小辭典】
- 1.碳權買賣:指施行碳排放交易制度時,受管制的企業可就其所分配到的二氧化碳排放額度不足或過剩額度,與其他企業進行買賣。
- 2.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受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已開發國家可於未具有減量責任的開發中國家投資造林、能源效率提升、再生能源等減碳措施,將該措施所產生的減碳量,抵減該國的排放量。
- 3.自願減碳市場:為不需參與或不適用京都機制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台。申請者透過減碳計畫獲得自願減碳額度,其額度可作為碳抵換(Carbon Offset)或販售給有需求的組織,亦可提昇企業形象等目的。
- 4.鹿威風力、中威風力: 此兩發電廠為英華威分別於彰濱工業區與台中市大甲區、大安區沿海所設置的風力發電廠,裝置量分別為96.6MW與82.8MW。
【延伸QA】
Q1:清潔發展機制為何會有此問題?有什麼因應對策?
A:因發展中國家希望能吸引更多的企業赴該國投資碳補償計畫,已獲取較多的收益,故過往均反對國際環境組織所倡議的針對CDM訂定國際一致的永續準則。此外目前碳補償計畫的審議階段,未有充分的公共參與機制,致使當地社區的疑慮被大幅忽視。面對CDM的疑慮,WWF提出了「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針對申請CDM的碳補償計畫設定更嚴格的社會與生態審核準則,以確保碳補償計畫具有永續性。
Q2:台灣適合碳交易嗎?
A:台灣去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第十八條中規定「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但過往審議的過程中,環保團體指出台灣排放權集中於少數企業,屬於碳權寡佔市場,且依據歐盟排放交易機制的經驗,均會將依據過往排放量將碳權無償核配給既有污染者,導致高排碳企業可在碳市場獲利,並導致碳價無法提升,反應溫室氣體真正的外部成本,提供足夠誘因。故基於上述因素,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團體均反對台灣以碳交易作為減碳工具。
Q3:不用碳交易,有什麼辦法可以減碳?
A:碳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使排碳行為的外部成本,但除了碳交易以外,亦可藉由科徵碳稅反應排碳行為的外部成本,而依據目前實際運作經驗,歐盟碳交易市場的碳價格為每噸碳價為 9 美元,東京碳交易市場為每噸36美元。但瑞典、芬蘭與瑞士等國推動的碳稅,均可將稅額訂定至60美元以上。而根據研究,每噸二氧化碳所造成的氣候變遷外部成本為220美元,因此顯示藉由碳稅制度,較能夠達到充分反應外部成本,提供減碳行為誘因的目的。
※ 本文轉載自 環境通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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