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管制自治條例》(草案)--守護宜蘭 工作坊聲明稿
宜蘭縣議會近日由陳文昌議長、林棋山副議長提案,七位議員(註) 連署提出《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管制自治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其中幾項條文,明顯與既有法令相齟齬, 且有為違規農舍解套、擴大毀棄良田之虞, 本工作坊居於守護優良農地之立場,特此聲明,呼籲各界共同關注!
以下是這份草案值得憂心之處:
1. 未來農舍、農業設施以外的農地, 只要以轉作他種作物為由,即可申請合法填土。將為農地豪宅/工廠 進一步廣開大門。(草案第三條第2項)
2. 農田可以整地為由移除土壤並由公共造產標售, 可能造成良田剷除優質土壤販賣的浩劫。(草案第三條第3項,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3. 將宜蘭縣原規定之「因農業種植需要… 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原有高程四十公分,並不得高於鄰近自然田埂」的 標準放寬為不受自然田埂高度限制,一率可填高四十公分。 將使鄰田承受更大的暴雨逕流量,侵害無辜農民的權益, 也提高水患的風險。(宜蘭縣「農地填土管制規則」第三條VS草案 第四條)
4. 宜蘭縣原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填土之土壤來源, 以縣內為限。」草案開放為不限縣內來源, 恐將鼓勵外縣市挖除良田土壤轉賣至宜蘭。(宜蘭縣「 農地填土管制規則」第三條vs草案第四條)
5.既有違規填土可以補申請--等於讓現有被取締或列管的違規農 地通通就地合法!(草案第十五條)
近年來農地豪宅的炒作風氣遍及全國,蘭陽平原首當其衝, 良田上的水泥建築星羅棋布,城鄉失序,農地穿孔破碎, 非農用情況嚴重。縣府在公民團體的壓力下,不得不落實執法, 先對重大違規案件開罰,繼而取消違規農地之稅賦優惠, 對其開徵合理的地價稅;這一連串措施意在導正農地炒作歪風, 回歸農地農用精神,歷經兩年的管制,農舍增建速度才略為趨緩。 不料部分議員民代急於為既有違規者解困, 為未來的投機者再開大門,針對最普遍的違規項目--農地填土一項 ,提出護航的自治條例,此案若通過,恐將再掀一波農舍炒作風潮!
縣內原本已有「宜蘭縣農地填土管制規則」, 議員諸公卻要卻要疊床架屋,另立自治條條例,開宗明義為「為有效 管制縣內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改善農耕環境,提高農作價值, 並兼顧農業用地實際利用需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然究竟兼顧何種實際利用需求?卻曖昧不明。
種植為名,居住為實
蘭陽雨水豐沛,氣候多濕,至今沒有水庫,稻田卻終年含水漠漠, 做為水稻生產適地適種,兼作滯洪功能顯著, 作為候鳥棲地生態蓬勃,作為地景賞心悅目, 唯獨真正住在水田中央,卻並不舒服--夏天濕熱冬季濕冷!因此, 農舍的剩餘農地要填土恐怕不是為了種植, 而是為符合居住乾爽的需求!即使填土種植都合格, 也是敷衍公部門,鮮少真正用於農業生產, 原本違規填土只損失一塊農地,未來卻要變相鼓勵良田賣土, 挖東牆補西牆,等於一間農舍損失2塊良田。
草案第四條「農舍及農業設施面積因農業種植需要, 得向本府申請填土…」;第十一條「農業用地因高出給水溝渠致無法 取水灌溉,得向本府申請整地, 整地後之高度不得低於給水溝渠之取水口下方十公分。」,加上第十 二條「整地申請人於整地後有應外運必要之土石方, 應將土石方集中堆置,由本府公共造產代為標售, 標售所得款項交由土地所有權人...」這真是一個巧妙的配套— 因為水田想蓋豪宅需要填土, 以種植為名就需要所填的是適合種植的土壤,而非砂石廢雜土, 但土資場哪來那麼多種植土?於是開放其他農地可以整地為由賣土, 這個配套做得也太明顯了!
土壤是農地的根本,農業用地高出給水溝渠致無法取水灌溉, 應該設法改善的是引水設施,或鼓勵旱作, 怎麼會是挖除珍貴的土壤去標售?!
開放農地填土增加水患風險
蘭陽平原有廣大的低窪地區,許多農田是與河爭地, 或排乾沼澤溼地而來,原本就是易淹水潛勢區。水稻田是人工溼地, 具有等同天然濕地的滯洪功能,可有效減低水患風險。 近年的農舍炒作風潮中,各處農地千瘡百孔, 唯獨下游低窪地區因為天然災害潛勢而保留較多完整農田, 如今草案要放寬填土高度達40公分而不受鄰近自然田埂高度限制, 將連這些易淹水潛勢地區也不能倖免炒作!
誘引無知大眾進入災害潛勢區居住,有違社會防災原則; 面對越來越不穩定的極端氣候,更是以廣大人民的生命財產為賭注!
毀田事件時有所聞,末端管理緣木求魚
近年各縣市屢傳良田遭濫採土石,農地回填爐渣、 廢棄物等案件層出不窮,宜蘭縣也不例外,遭毀的良田, 耗費政府大量資源也難以恢復!非法尚且難以管制, 何況開放合法掩護非法!
草案第十二條「整地申請人於整地後有應外運必要之土石方, 應將土石方集中堆置,由本府公共造產代為標售, 標售所得款項交由土地所有權人, 但土地所有權人應繳交每公噸新台幣20元之行政管理費用, 標售後相關整地仍由申請人自行處理。」本草案如獲通過, 將大開盜濫採土石方便之門,且事後整地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過程中如涉及掩埋廢棄物或汙染物,將無從稽查, 農地浩劫變本加厲,食安隱患也將再添一籌!
違規就地合法,踐踏法治尊嚴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 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 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 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這是目前用於農地違規使用懲處最有效的條款,而草案第十五條卻提 出:「本自治條例公布前農業用地未經許可而填土者, 於本自治條例公布後得依本自治條例補申請。」既違反區域計畫法, 又對申請所需提具的證明、土方來源、如填入有害物質如何處分?… 等無任何說明與處置規定,護航違規者的意圖昭然!
眾所周知,既有違規填土所填入的物質多為砂、石、磚瓦、混凝土, 甚至來路不明的有害物質,而地下有害物質不但影響耕作環境, 也是動態水文如地表水、地下水、伏流水等潛在汙染源, 既有違規僅能檢視表土,無從判斷所填物質是否適合種植農作物。 且違規填土者,均為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以二次施工方式為之, 明知故犯,如輕易給予補申請就地合法,實嚴重踐踏法治尊嚴, 為社會再做一次負面教育!
妄言改良,不如適地適性守護環境
宜蘭稻作雖只一期,但就天候和地理條件而言, 實有生產優質稻作得天獨厚的條件,這條件就是豐沛而清淨的水質, 無汙染的天然環境!台灣的水資源越來越匱乏, 西部的污染問題嚴重, 未來能與宜蘭匹敵的水稻種植環境將越來越稀少!
農作首重適地適性,議會諸公欲提升農作價值, 應致力於督促縣府與農會,整合開拓宜蘭良質米的行銷管道, 順應消費者環境意識的提升,致力維持農地的完整、 耕作環境的保護,以及生物棲息地的保全(每年數以萬計的冬候鳥以 宜蘭水田為家),推出環境友善的宜蘭品牌,而不是廣開賣土、 填土的方便之門,加速良田的消失!
水田是蘭陽平原最珍貴的歷史文化財
水田,是世世代代的宜蘭人共同的生活記憶,也是宜蘭最具代表性、 最珍貴的人文地景。
先民篳路藍縷開荒墾田,所經營出來的各類農地中, 以水田最為不易!要夯實足夠的坋土填塞礫石孔隙,形成底土層(牛 踏層),且達到蓄水不漏的效果,在只有人力獸力的年代, 縱橫綿延上萬公頃,是一件多麼艱鉅的工作;水利系統的完備, 更是高度複雜的農村社會網絡, 以及歷代無數官民通力合作的龐大工程,堪稱最高度的農業文化!
這份珍貴的文化財,是先民遺留的無上財富,為世世代代所共享, 不應毀在這一代人的手中!
我們呼籲縣政府堅持違規農地的查緝與改善,堅守既有「 農地填土管制規則」的標準,勿退勿縮! 也呼籲議會民代不要泯滅良知,為短視近利的農地投機者護航, 出賣整體社會與後代子孫的福祉! 更呼籲全國公民密切關注此一議題發展,勿讓不肖民代輕易得逞!
註:七位連署提案的議員為:黃適超、劉添梧、張秋明、江碧華、 楊順木、黃建勇、林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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