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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4/5礦場未做環評 環團批:有「霸王條款」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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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6年6月2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保署長李應元上週提出,有意在明年設法停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開採的立場,引起廣泛討論。李應元表示,將以此做為明年環資部誕生的賀禮,但環保團體更進一步要求,不只國家公園範圍內,國家公園外、地質敏感區等也深受礦業影響,應該以修改礦業法的特權條文、進行政策環評等措施,來搶救台灣的山林資源。
2日地球公民基金會、立委林淑芬與高潞以用等人提出訴求,包括修正礦業法、資訊公開、進行個案環評、政策環評、刪除後門條款與落實原民土地諮商同意權利。
地球公民基金會、立委林淑芬與高潞以用等人提出訴求,包括修正礦業法、資訊公開、進行個案環評、政策環評、刪除後門條款與落實原民土地諮商同意權利。。攝影:賴品瑀。
全台礦場 4/5未做環評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正正指出,倘若台灣社會對亞泥礦場的開採景象感到震驚,不能不知道全台截至2014年底,共計有254個礦區、189個開工礦場,其中4/5的礦場卻從未經過環評。
潘正正指出,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應經一定的申請與審查程序,包括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國家公園委員會進行審查土地利用、與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三項。
但反觀礦業,因森林法容許林地作礦業使用,之前即便以往礦業開發動輒數百公頃,卻不需進入區委會審查,直到去年9月,區委會第362次大會才做出「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超過兩公頃礦場應進入區委會審查」的修正。
礦區納入環評一事,也在上週才有立委林淑芬以臨時動議要求廢止環保署1999年作出採礦範圍不變則無須環評的函釋,並儘速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獲得環保署承諾修法,將舊礦展限(展延)納入環評。
「霸王條款」護身 礦業權不斷展延 誰駁回誰賠錢
「保證獲利、沒有風險!」林淑芬批評,台灣礦業史就是特殊利益的歷史,本來就已屬特許產業,又有為業者量身定作的法令,更顯特權。林淑芬直指,《礦業法》第31條就是「霸王條款」。
林淑芬指出,早在2003年,關於礦業權展限的第31條,從原本「須經主管機關准駁」,改為「非表列情形不得駁回」,就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為何會有這樣的修法,林淑芬指出,當時曾有判例主張,礦業權准駁與否是政府的權利,因此其中並無信賴保護問題,卻換來以修法來優惠礦業權者的回應。
而同條第二項內容更規定,如果設定礦業權之後,礦區有同第27條各款被劃設成保護區而被駁回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的損失。惜根台灣秘書長林子凌指出,因此在2006和2007年太魯閣國家公園曾編列近1億多元,補償除亞泥以外16個「禁採補償」礦場;而正在進行二階環評的萬達礦業,就位在文資法明訂為珍稀植物的台灣水青岡族群周邊,潘正正指出,林務局至今遲遲未公告的「台灣水青岡自然保護區」,原因就在若將萬達礦區劃設進保護區範圍,林務局就得對礦業權人進行賠償。
林淑芬補充,礦業與石化業是國內唯一「以量課稅」而非「以價課稅」的產業,礦業的稅一噸約數百元,且若出口還可以再退稅,相當不公平。
不甩原基法 也缺乏公民參與機制
立委高潞以用指出,採礦問題不只存在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在東部地區實相當常見,如支亞干部落就有至少16個礦業權環伺在側,台東成功鎮石雨傘部落也有二個石灰石礦採礦權正進行環評。
1997年政府喊出水泥業產業東移,但這些原民土地的礦場,卻幾乎都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當地部落同意。高潞指出,這是嚴重剝奪原住民族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甚至少數須經環評的案件,「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為限制調查表」也僅規定調查原住民保留地,卻未將傳統領域列入,都違反原基法第21條。
「對財團友好,卻對原住民百般刁難!」高潞表示,原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採取礦石,都仍未除罪化。因此他主張,未來除了所有在原民土地的開發案,都應依《原基法》第21條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得原住民與部落同意後才能進行開發,在礦業資源治理方面,礦務局更應積極地依原基法第22條規定與原民成立共管機制。
不只原民的諮詢同意權沒有落實,非原住民同樣面臨缺少公民參與的機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在礦業法同樣有「奪我大屋,佔我田」的惡霸條款。
謝孟羽指出,檢視《礦業法》第47條,在「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容許礦業權者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協議不成時,可進行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就此「合法」佔用私有土地,完全不顧土地所有人意願,嚴重侵害其人性尊嚴、財產權與居住遷徙自由,根本是違憲惡法,太魯閣族人的土地就是因此遭亞泥「合法佔用」。
開後門條款散落各法 礦務局諾研議修法
謝孟羽表示,除了礦業法得修,還有不少便利採礦的「開後門條款」散落各法之中,都在蠶食鯨吞台灣的山林資源。
例如,《國家公園法》第20條容許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就可以在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採礦;《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經自來水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以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採礦;《森林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容許在森林與保安林內採礦;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容許在自然保護區之永續利用區探採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2項容許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探採礦等相關法規。
礦務局主秘徐銘宏則回應,將會對相關法令進行檢討,不過近五年來,獲准的礦場30個,遭廢撤的礦場卻有68個,顯示礦務局已經重視環境保護,也著手從嚴管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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