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應變修法加嚴? 十年僅四天達緊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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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5年11月17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環保署在2000年就曾提出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明訂在初級、中級、緊急惡化狀況下,政府可採取何種積極管制。但此辦法老舊,政府除了請民眾減少外出,缺乏積極作為,引發民怨。
今(17日)環署提出修正條文,除了增加細懸浮微粒PM2.5項目,也增加預警等級,並授權地方採取管制措施。本條文預告後,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大眾意見後,預定明年一月上路。
空污嚴重,環署重新修訂空污緊急應變辦法。圖為高雄工業空污。圖片來源:我們的島。
未來空污嚴重時,不僅火力發電廠要配合降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等也必須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到達「嚴重」等級時,民眾將不得使用交通工具,也會禁止旅遊或運動賽事等戶外活動。
不過,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認為,環署應要保障民眾健康。他批評「嚴重」的標準太高,環保署對固定污染源的管制標準太過寬鬆,PM2.5超過100μg/m3時,就應管制固定污然源,超過71μg/m3時,應停辦戶外馬拉松活動。
增加PM2.5及預警指標 授權地方應變措施
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謝炳輝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增加預警等級,並將PM2.5指標加入空氣污染濃度條件中。此外,由於空氣污染具地域性,特別下修應變層級,授權各地方政府因應不同空氣污染特性,制訂區域性管制措施。
原條文中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時,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後公告。但新條文則允許直轄市、縣(市)不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即可將防治措施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執行。當同時有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達緊急惡化程度,則由中央協調處理。
PM2.5全年僅6%達預警 PM10十年來僅四天達緊急
今年11月初,中南部的空污紫爆,雖然台中火力發電廠配合降載減空污。不過,以此標準來看,無論在PM2.5或是PM10均未達管制標準。當下一波紫爆來臨,發電廠或民間工廠是否願意配合,仍是未定之數。
據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監資處)資料,以過往的PM2.5資料來檢視新增的PM2.5標準,近兩年(2013年11月~2015年11月)PM2.5達到預警標準(54μg/m3)為3,452站日。平均下來,相當於全年僅6%達到預警標準。
過去十年來,台灣本島PM2.5濃度達到初級(150μg/m3)的天數也只有六天,未達到中級或嚴重等級。本島PM2.5濃度最嚴重的情形發生在2010年3月21日,主要是受到大陸沙塵暴影響。當時最高值發生在大園,日平均值達到180μg/m3。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各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濃度條件 (僅PM2.5部分)。製表:陳文姿。
另外,從空氣懸浮微粒PM10來檢視,十年來有達到預警標準者為119天、初級標準3天、中級標準3天、緊急標準4天。監資處表示,導致PM10達到緊急等級的原因不同,2010年3月21日、22日兩天,主要受大陸沙塵暴影響;2009年10月21日與2009年11月2日,則分別是卑南溪與濁水溪揚塵引起。
謝和霖認為,PM2.5 超過100時天空已經霧茫茫了,環保署卻設定PM2.5 超過350μg/m3才是「嚴重」等級,這樣的標準實在太高,尤其像馬拉松這樣長時間的戶外活動,PM2.5超過70μg/m3就應禁止,超過100μg/m3就應進行固定污染源的管制。
副處長謝炳輝表示,空氣污染的防治是全面性的,並不限於固定污染源。污染源的管制除了政府,也需要民間配合,例如交通工具的定期保養、不要露天燃燒稻草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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