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違法排汙案二審無罪 環團:凸顯執法輕率
文字大小
129 1 Share1
本報2015年9月30日台北訊,彭瑞祥整理報導
2013年底日月光半導體因違規排放廢水染後勁溪案,遭檢方起訴,全案進入二審,高雄地方法院29日逆轉一審判決,5名被告全部改判無罪,民情譁然。環團指出,判決無罪主因在缺乏過往汙染調查歷史資料,法院無從認定日月光長期汙染之影響,也凸顯市府執法過程輕率,呼籲政府加速建立「汙染指紋庫」,並即時公開「汙染監測資訊」。
日月光排放超標廢水,汙染後勁溪。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一審輕判 二審無罪
蘋果日報報導 ,2013年底日月光半導體因違規排放廢水染後勁溪案,遭檢方起訴,去年10月高雄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另名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檢方認為判太輕提上訴,不料高雄高分院29日逆轉改判5人全部無罪,理由是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案發時《水污法》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因此判無罪。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發布新聞稿,公布無罪理由:
1.日月光K7廠為經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且建置有廢水處理設備及放流管路。2013年10月1日發生污染的原因,是漢華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時,因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鹽酸儲桶感應器自動補充程式設定,才發生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致各處理池廢水pH值急遽下降。
2.日月光K7廠對廢水、污泥的處理方式也不同,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因此應適用《水污法》,但因《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完成修法,而舊法對於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 水」行為,並無罰責規定,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3.檢方起訴的《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是指「應依法令規定方式為之而未為,並因有害事業廢棄物係屬具有毒害之物質,若任意棄置,對於環境衛生及國民身體健康將發生嚴重之危害。」而K7廠在案發後,已投放較平日多1倍的液鹼,藉此中和處理池的酸鹼值,而廢水的pH值到當晚8時已符合放流標準,顯示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因此不成立該罪。
4.本案發生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銅、鎳含量或pH值逾排放標準而裁罰情事,且上游另有2、3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的情形,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長時間或因本次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此外,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認定無法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
日月光K7廠汙染二審判決無罪理由。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有話好說」。
環團:法規偏向於財團 保護不了環境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29日在公共電視談話節目「有話好說」指出,日月光是一年營收2200億的大廠,而且是累犯,在2011~2013年間被裁罰29次,第一次還只罰300萬,實在令人不服。他痛心表示,「台灣的法律保護不了台灣的環境!」
針對日月光二審無罪,地球公民基金會發布四點聲明。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該基金會也發布四點聲明,督促政府正視體制面的不足,如下:
1.2013年日月光汙染後勁溪,原起訴五名工作人員、判處300萬罰金,今日二審翻盤改判無罪,凸顯台灣法規的規範與執行偏向有利於財團,完全背離社會對公平正義與環境安全的期望,令人憤怒!
2.這次二審改判無罪理由是缺乏過往汙染調查歷史資料,無從認定日月光長期汙染之影響,又案發後高雄市政府僅送檢單一魚體,令法官無從比對,亦說明市府執法過程之輕率。地球公民呼籲,應加速建立對環境治理、責任釐清深具必要性的「汙染指紋庫」,並即時公開「汙染監測資訊」!
3.日月光是汙染累犯,卻屢罰不到,就是因為水汙法刑罰不足。經過環團、立委與社會各界的努力,終於在今年1月三讀通過修訂水汙法,但無法溯及2013年日月光汙染事件,本案也因此改用廢清法起訴,卻落得無罪審判,令人難以服氣!
4.後勁溪汙染源非僅日月光一家,下游卻有1390公頃農田與近海漁業,被迫承受台灣經濟發展之苦已數十年餘。地球公民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進行後勁溪汙染減量,加速後勁溪汙染監測資訊公開,輔導汙染產業轉型,執行健康風險評估,還給後勁溪生態與居民健康的生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