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此『得』字是不得了!讓稅徵機關,擴大其權!是稽徵機關的權力被無限上綱的護身符。
台灣有很多民眾收到烏龍稅單、烏龍罰單,雖然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可以撤銷錯誤行政處分,但民眾發現第117條根本沒有用在人民身上過,難道只是擺著好看?立法院1日上午召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多位法學教授、律師等均出席為人權發聲。台大法律學院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表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這是基本原則,但在台灣卻沒有,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台灣法治應擺脫舊系統,進入新系統。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3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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