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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源頭與流向 從廚餘管到爐渣 廢清法子法上路
本報2018年1月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署8、9日公布一波廢清法相關子法。包括「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
延了半年,環保署提出調度辦法,訂出協助縣市之間調度大型焚化廠時,相關的條件、方式、費用等其他應遵循事項。廚餘、廢食用油等八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主要是規範如何進行「源頭管制」及「產品管理」。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三項事業廢棄物,則納入「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藉由流向追蹤或環境監測等管理機制,去掌握再利用做「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對環境的影響。
縣市垃圾大戰 減量不達標 環署有權不幫忙調度
2016年底廢清法修法後,授權環保署調度全台焚化爐,環署因此必須訂出調度辦法。調度辦法曾在去年7月第一次公告,不過焚化爐底渣的去化問題、代燒垃圾的兩縣市之間的回運公定比率,在第一場由縣市環保局參與的公聽會中,就遭到縣市大力反彈,因此環署便收回重擬,11月初重新預告時取消由中央出面訂定,而改回由申請調度機關及被調度機關雙方自行協商。這次正式發佈,並無太大變動。
環保署督察總隊總隊長吳盛忠表示,這個調度非屬常態,只在不可抗力、暫時性、非人為因素等必要狀況時可以啟動。有焚化爐的縣市應維持垃圾處理自主能力、沒有焚化爐需申請調度的縣市,則需要自行檢視所提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的達標情形,否則環保署有權不幫忙調度。
環保署將盤點既有大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操作營運狀況、剩餘處理容量、一般廢棄物清運距離的因素來算出可調度的量,而申請調度的縣市,需求量必須逐年遞減2%。調度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費用,若無,則按照既有的大型焚化廠收受其他縣市一般廢棄物的處理費用來計算。
至於先前引發爭議的灰渣、再生粒料回運比率,也由縣市雙方自行協商,但如果再利用管道受阻,環保署將依相關規定協助。
而過去焚化爐底渣無處可去的困境,近年來環保署找公共工程會合作,定調要以公共工程採用來去化。工程會則也因此修訂了施工綱要規範及使用手冊,對再生粒料的使用提出規範。環保署則是將由地方環保機關驗證,並統一調度供料,以避免過去委託處理廠,面臨「誰知道他在裡面摻了什麼」,而乏人問津、工程單位不敢用的疑慮。
電弧爐碴、廚餘都有份 事業廢棄物源頭、流向要管理
而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這三項可以再利用作為「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的事業廢棄物,列為第一波的「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保署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表示,這些物質由於因為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者;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三個原因納管。未來將對它們流向追蹤或環境監測等管理機制,預防再利用產品不當使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2018年的8月1日開始實施。
包含廚餘、廢食用油、廢鐵、廢紙、廢玻璃、廢塑膠、廢單一金屬(銅、鋅、鋁、錫)及廢水泥電桿共八項事業廢棄物,由於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為第一波「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管制目標。
針對這些事業廢棄物,未來「源頭管制」及「產品管理」為加強管制重點,例如再利用機構需通過再利用登記檢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再利用機構需連線申報再利用產品生產、銷售與庫存紀錄。
如再利用不符管理方式,或是再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除停止收受及停止再利用行為,並依相關規定處罰及要求限期改善,也得廢止再利用機構的再利用檢核資格。這個辦法則是發布後就開始上路施行。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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