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建議:修憲廢國旗、國歌
中華民國國旗,有人認同,有人反對,在國際間不見容於中國,學者建議修憲,改為民眾自製。(取自行政院網站)
台大政治系教授石之瑜今(29)日投書媒體,建議修憲擺脫象徵主權的「一旗一歌」的形式,並依修正後的憲法第六條制定「國旗國歌法」,賦予民眾自製國旗和國歌的權利。
石之瑜指出,修憲廢一旗一歌「代表國家支持國民自選的國旗國歌,而不像在舊時代那樣,是國民接受國旗國歌的動員,本末倒置而喪失其一時的主體性」。
他指出,「在政治上的效果則是,代表台灣的國旗國歌成為不可打壓也不必打壓的對象,因為每次可能不同而在現實上打壓不了,每次表達的意念不以全台灣的代表性為出發點,而是以全台灣所支持的個性與創意為出發點」。
石之瑜認為,「這樣的國民參與甚至有化解台灣內部認同鬥爭的作用,有助於開展二十一世紀國家意義的更新,讓國家成為國民後盾,而不是將國民當成戰場上的愛國將士」。
石之瑜今日投書《蘋果日報》指出,「美國南方名校萊斯大學為迎接北京貴客劉延東(編按:中共政治局委員、中國國務院副總理),而將具有台灣國家象徵的旗幟暫時撤下,這毫無例外地再次牽動兩岸敏感的神經。過去類似爭議中,青天白日旗尤其是每次焦點,而以體育為主要場合的旗歌問題,近年已蔓延到所有文化、經濟領域,一方面造成兩岸青年與網軍激烈對峙,二方面凸顯台灣的國際參與困境。必須尋求突破之道」。
石之瑜主張,要擺脫一個國家只有一旗一歌,「在制度上的第一步是修憲,將原先憲法第六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加以修正」,改為「中華民國國旗國歌應無固定形式,國民製作國旗國歌,以法律定之。」。
他並指出,「若求強化效果,可考慮另在第十四條關於人民集會結社之權利保障方面,增列製作國旗國歌之權利,但非必要。接著,便可依照憲法修正後第六條訂定國旗國歌法,其中應明列凡參與政府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單位或個人,應循何種程序提交所製定或沿用或選擇之國旗國歌,及如何處理因此而衍生之著作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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