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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益信託修法 強化環境與文化「營運型」信託
作者:王俊秀(清華大學教授、台灣國民信託協會理事長)
1921年(大正11年)日本信託法公佈(62號),隔年1922年施行,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的特別法「信託業法」也制定,以私益信託為前提的信託法出現了,公益信託專章聊備一格,就是到了2006年新修正的信託法(108號)公佈,公益信託專章仍然未經修正,繼承了原來信託法的番號62號以及舊的內容,而成為「公益信託相關法律」,後稱之為現行公益信託法。
因此公益信託在受託人只能是信託業者(主要為銀行)的規定之下,範圍限縮在基金存放保管、計畫贊助、發放獎學金等,日文稱為「助成型」公益信託。日本目前的公益信託基金有472個,總金額604億日元,絕大多數為「助成型」公益信託,名稱則以個人與企業為主,環境與文化相關的「營運型公益信託」幾乎沒有。台灣的信託法與信託業法的制定多所參考日本者,因此出現的問題與議題也類似,包括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化」等。因此日本公益信託修法的腳步以及國民信託法的擬議,特別值得台灣參考。
日本的公益信託何去何從,其國內也有不少討論與修法的版本,但最有權威的應該是日本法務省(等同於台灣的法務部)諮詢機關的法制審議會,其中之信託法部會[註1](2006年信託法的修法也是擔任統合之角色)在彙整了各方意見之後,於2017年12月12日提出了19條的「公益信託改正制度案」,並以「新公益信託法」稱之,其主要內容包括:
- 信託對象加入美術品、歷史建築、學生宿舍等:看到了「助成型」公益信託的限制,企圖強化「營運型」公益信託,一方面鼓勵信託業者文化化,另一方面埋下擴大受託人範圍的伏筆。當然以此類推,信託對象也會納入環境/生態的部份,例如濕地、森林等。不過學生宿舍成為公益信託的標的,還值得繼續探討,在英美大學的書院系統有公益信託(含國民信託)的個案,也有些學生宿舍以合作社(Co-op)處理。
- 受託人(法人、自然人)範圍的擴大:前述的信託美術品、歷史建築要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因此應讓具專業的NPO、NGO等團體成為共同受託人(與信託業者一起)或受託人。日本律師協會也提議讓律師成為受託人,因為許多美術品、歷史建築、學生宿舍等可能會在遺囑處理中,成為公益信託的標的。大學成為受託人也是過去不少團體的提議,一方面大學已成法人,另一方面,這也是大學的社會責任。另外,社會顯達的個人成為受託人,也將列入未來討論議題。
- 建議獨立民間委員會審議公益信託,配合指定機關的許可與監督的體制:不再有個別的主管機關,並增設信託管理人,強化自律與治理,讓公益信託的體制系統化。
- 鼓勵信託的變更機制:公私益信託的轉換變更有了彈性。一為公益先行信託:信託設定的一定時間,部份財產為公益信託,之後轉成私益信託(先公後私);其二為殘餘公益信託:私益信託之後有餘者改成公益信託(先私後公)。
本案提出後,將在2018年的1、2兩個月,接受各方的意見,之後彙整為國會審查案,預計於2019年正式提出。如果通過,將會安排兩年的周知期,並利用這兩年要求財務省(如台灣的財政部)處理公益信託的稅賦優惠制度[註2]。不過經過近80年的運作(含本修正案),環境與文化兩項都列在第一條定義的「其他」中,而日本環境與文化營運型的個案(集資購地與歷史建築使成公共財,並營運、維護之)皆集中在日本國民信託協會,35個團體之中,沒有一個單位採用公益信託,反而運用了2006年通過的公益法人制度改革三法,也就是說「只用公益,不用信託」的情形,因此該協會已擬議「日本國民信託法」,希望產生壓力,一方面讓公益信託修法時多多考量環境與文化以營運型為主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朝單獨立法的方向邁進。
[註1] 該會的委員與幹事名單
[註2] 日本法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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