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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不能做的事!】你不能公平考公職
發佈於 2 月 25, 2019
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國民黨戒嚴統治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現在的公務員考試,可說是絕對平等,只要符合應考條件,不會因出身背景而有所差異;不過曾經有段期間,公務人員考試是保障外省人的,只要你的父親來自中國的偏遠省份,就能贏在起跑點。
中國的經濟文化重心,在唐代的安史之亂、黃巢之亂後,逐漸南移;以致宋代的科舉,南方人總能占盡優勢。為了保障北方人,司馬光提出逐路取人法,保障每路(類似後世的省)能率取定額的進士。明代則實施南、北、中卷,抑制南方人獨攬所有的進士名額,保障北方與邊區;清代進一步依省份調整率取比例。
在這樣的傳統下,「憲法」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而這種適用於整個大中國的特殊制度,隨著中華民國政府移入台灣後,就產生格格不入的問題。
考試院在1948年依當年度的內政部戶口統計,制定全國各省區的錄取定額比例標準。並於1950年舉辦遷台後的首次全國性公務員考試時,採用此標準。在定額標準中,全國合計548人,台灣僅占8人;意即在台灣舉辦的公務員考試,台灣人卻占不到錄取名額的2%。以1950年的高考結果而言,台灣省僅錄取7人,其他省籍者的錄取者就多達了179人。
雖然台灣省的錄取定額會依人口成長而增加,但其他各省區的定額並未減少,以致在1989年的定額標準,台灣提高到22人,也僅占「全國」600人中的3.67%。
然而實際上,台灣省籍的報考人數最多,部分偏遠省區的來台人數也不多;因此錄取總人數在1962年之後,可依需求加倍錄取;而無法達到錄取標準的省區,則可降低標準,擇優率取1人;若是降低10分仍無人可錄取,只好任其缺額。台籍考生的率取比例因而大幅攀升,穩定站上70%;以1978年為例,在錄取人數增至41倍後,台灣省共錄取660人;其他省區在最多降10分後,僅能錄取172人。
即使在實施加倍錄取後,已大幅提高台灣籍考生的錄取比例。但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的存在,本身就違反平等原則;且降低標準也確實讓少數來自偏遠省區的考生獲得優惠。台灣社會在1980年代起,開始公開議論此制度的合理性,立法院在審查1988年度考試院預算時,就決議要考選部全盤檢討該制度。
考選部因此在1988年5月提案凍結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擇優錄取制。但遭到考試委員全面反對,理由包括違憲,以及保障偏遠省份國民擔任公職仍具政治上的號召力。
考試院在爭論整整兩年後,終於在1990年5月決議,暫時凍結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擇優錄取制;避免政府因這個每年只剩十餘人受惠的制度,遭致國人批判。
1991年底選出全面改選的第二屆國大後,於1992年5月進行第二次修憲,除了將省、市長改制為民選外,也停止適用「憲法」本文對於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之條文。正式讓這個指標性的不平等制度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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