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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片羽○雪泥鴻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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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緣到此一訪,
何妨放鬆一下妳(你)的心緒,
歇一歇妳(你)的腳步,
讓我陪妳(你)喝一杯香醇的咖啡吧!

這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交心空間,
躺在綠意漾然的草原上,望著晴空的藍天,
白雲和微風嬉鬧著,無拘無束的赤著腳,
可以輕輕鬆鬆的道出心中情。

天馬行空的釋放著胸懷,緊緊擁抱著彼此的情緒。
共同分享著彼此悲歡離合的酸甜苦辣。
互相激勵,互相撫慰,互相提攜,
一齊向前邁進。

也因為有妳(你)的來訪,我們認識了。
請讓我能擁有機會回拜於妳(你)空間的機會。
謝謝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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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大埔案更二審敗訴 理由:被告主體是內政部 無法判苗栗縣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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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案更二審敗訴 理由:被告主體是內政部 無法判苗栗縣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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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6年4月23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2013年苗栗縣府拆除苗栗大埔張藥房等4戶,2014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雖判決拆遷違法,4拆遷戶勝訴,卻稱土地已經變更或分配,無法返還。居民再提上訴,但昨(22日)下午更二審的判決依舊駁回「返還土地、恢復原狀」的請求。詹順貴律師表示,將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台中高等行政法駁回的理由是,本案的被告是內政部,但返還土地回復原狀的權限在苗栗縣府,因此本案不能對苗栗縣府判決。詹順貴表示,這是「異於尋常的判決」。民間團體表示,將推動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從根本解決問題。
大埔四戶、徐世榮、詹順貴、立委林淑芬等人更二審判決後召開記者會表 攝影:陳文姿
大埔四戶、徐世榮、詹順貴、立委林淑芬等人更二審判決後召開記者會表 攝影:陳文姿

以苗栗縣府非被告為由駁回重建訴求  詹順貴:迴避問題 

2013年苗栗縣府強拆苗栗大埔張藥房等4戶,群情激憤,怒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
2014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張藥房、朱樹、黃福記及柯成福4拆遷戶勝訴,確定徵收違法。但判決中卻稱無法「返還土地」。
居民再提上訴,2015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然房屋已部分或全部拆毀,並非不能重建,因而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重審。22日下午判決結果公布,卻未針對是否可以重建做出判決,而是以本案被告是內政部,但返還土地回復原狀的權限在苗栗縣府,無法對苗栗縣府作出判決為由,再度駁回居民請求。
對此,詹順貴表示,用程序上的理由駁回訴訟,迴避實際上的邏輯,是「異於尋常的判決」。從一審、上訴、更一審、再上訴、更二審、如今還再要上訴,詹順貴呼籲新政府能通盤的解決土地徵收的問題,不要再讓被拆遷戶限入無限訴訟上的折磨。
台灣農村陣線副秘書長陳平軒非常憤怒,他問,已經確定徵收是違法的,但法院卻以房子已經拆了為由,要人民認了。而最高行政法院也說,原地可以回復原狀,但國家不返還人民土地,要人民一告再告,這樣公平嗎?
大埔返還土地案訴訟歷程:
2011年6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拆遷戶敗訴
2012年11月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2014年1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4拆遷戶勝訴。但無法返還土地。
2015年5月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並非不能回復原狀,發回重審。
2016年4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被告主體是內政部 無法判苗栗縣還地。

居民不堪長期訴訟 盼求公道 

大埔四戶強拆至今近三年,位於路口轉角處的張藥房一家全拆,鋪上了柏油、畫上斑馬線,變成車輛的臨時停車處;黃福記家的部分被配地抽籤,朱樹家也是部分被拆。至於柯成福家,現已被配地建屋,大埔案剩下三家仍持續上訴。
22日下午判決確定後,大埔四戶、律師詹順貴、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立委林淑芬、捍衛苗栗青年聯盟、台灣農村陣線、大埔自救會等人隨即召開記者會表達憤怒與失望。
張藥房老闆張森文遺孀彭秀春靜靜的說:「本來就不抱希望,台中法院非常保守,希望520小英上任後後能解決此案,不然訴訟一直走下去很辛苦」。
83歲黃福記滿是苦衷。他說,祖先留下的土地房子被劉政鴻強奪。一部分的家被徵收抽籤走了,法官卻說要保護那些人的權益,實在是恐龍法官。這些年去了法院十幾次,再拖下去,財產還回來也晚了。
左一:詹順貴,左二:黃福記。攝影:陳文姿。
左一:詹順貴,左二:黃福記。攝影:陳文姿。

民間將推土徵修法 望新政府勿忘初衷 

陳平軒表示,土地徵收條例不改,大埔的悲劇就會再重演。新政府上台後,民間將開始推動修法,希望新政府不要忘記在野時的承諾。
「縱然贏了訴訟,法院仍不願把公義還給居民。」徐世榮哽咽、憤怒的說,「這些被拆遷戶,他們面對的不僅是強盜惡霸劉政鴻,還是不公不義的制度。」
徐世榮說,第一要修的是土地徵收條例,希望所有土地徵收案,只要被徵收人提出要求就應舉辦聽證會。另一個要修的是都市計畫法,從擬定階段就須納入人民參與機制,此外,官員應該退出都委會的審議,才不會球員兼裁判。
左起: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彭秀春、詹順貴  攝影:陳文姿
左起: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彭秀春、詹順貴  攝影:陳文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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