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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片羽○雪泥鴻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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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緣到此一訪,
何妨放鬆一下妳(你)的心緒,
歇一歇妳(你)的腳步,
讓我陪妳(你)喝一杯香醇的咖啡吧!

這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交心空間,
躺在綠意漾然的草原上,望著晴空的藍天,
白雲和微風嬉鬧著,無拘無束的赤著腳,
可以輕輕鬆鬆的道出心中情。

天馬行空的釋放著胸懷,緊緊擁抱著彼此的情緒。
共同分享著彼此悲歡離合的酸甜苦辣。
互相激勵,互相撫慰,互相提攜,
一齊向前邁進。

也因為有妳(你)的來訪,我們認識了。
請讓我能擁有機會回拜於妳(你)空間的機會。
謝謝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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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放任浪犬獵殺保育類 壽山版「飢餓遊戲」還要持續上演嗎?


放任浪犬獵殺保育類 壽山版「飢餓遊戲」還要持續上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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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靜蕙(本報特約記者)
根據壽山籌備處統計,該園區內約有269隻流浪犬,時有咬死山羌、台灣獼猴、白鼻心以及鼬獾傳聞。而學者清點壽山上的山羌,估計約138隻,而此種群的山羌,基因無法與中央山脈的族群交流,因此有其特殊性。
為了改善園區野生動物棲息地,最近籌備處打算移除野犬後安置到公立收容所。然此舉卻惹惱部分動保團體聚眾抗議,有人甚至預備發動清空收容所行動,將犬隻放回壽山。
國家公園系統是保護區的一部分,成立是為了保育生存其中的野生動植物和棲地環境,這已是國際共識;如今這些紛紛擾擾,不禁令人懷疑,這樣的國際共識在台灣是共識嗎?當初成立國家自然公園,是不是個錯誤的決定?
被狗追,無路可逃的山羌,該往何處去?圖片來源: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提供
被狗追到無路可逃的山羌,該往何處去?圖片來源: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提供。

流浪動物滿山跑  誰該負責?

2011年成立的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從高雄市政府手中接過這片山林,同時也接下多年沉疴,包括數百隻習於人類餵食的流浪犬。
台灣淺山有流浪犬並不稀奇,這跟早期社會缺乏飼主意識、未善盡飼主責任有關,不過,一旦劃設為保護區,在經營管理上,就須移除對現有生態形成威脅的外來生物。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的成立是為了保護野生物的基因庫,回歸保育初衷來論,經人為飼養、棄養的流浪犬貓並非園區內野生物[1],不該存在山上。
據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網頁表示,「事實上,山區的確不是犬貓適合生活的地方…然而造成大批犬隻流浪山林的,卻是過去無知的人類!」當地保育人士也指出,「壽山20年前未見流浪動物,20年後流浪動物已成淺山生態的災難。」難道不必解決?
在這紛擾中最大的失焦是,負責流浪動物管理的地方政府,是否盡到源頭控管的責任,似乎沒有人追究?
納稅人也該追問歷史,多年來高雄市政府寵物源頭管理不佳,滿山頭野犬的壽山,卻仍以生物多樣性豐富包裝,成立國家級自然公園。為何在成立國家公園之前,沒有先要求高雄市政府好好處理流浪犬的問題?

保育、動保難兩全?

至於現在的問題,高雄市動保處表示,目前收容所已經塞爆了,無力吸納從壽山移除下來的犬隻。所以邏輯是:高雄市內的流浪犬因為收容所收不下去,因此遇到民眾通報就說,「收容所已經塞爆了,接下來就是你家的事,請你自己租地收容流浪犬貓」。是這樣嗎?
讓成立四年的籌備處解決高雄市民留下來的30年沉疴,並非一蹴可幾之事。流浪動物的移除、安置過程,需要每一個動保團體參與、表達意見,本就是民主社會常態;然而,部分動保團體該思考的是,若動輒主張清空收容所、將野犬回置山林,就效果來看,形同讓保護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前景,被不負責任的流浪貓犬製造者扼著咽喉,這樣真的合理嗎?
抑或是,高雄市轄區範圍內的保護區,對危害原生野生動物的犬貓就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後果又該誰來承擔?納稅人該同意這種一手保育、一手放任犬貓,徒勞無功的事情嗎?
不管是壽山或高雄市區的浪犬,都應一視同仁。若收容所擁擠是事實,該解決的是收容空間、動物福利的問題。而高雄市政府基於地方自治,應編列相關預算,釋出更多場所來滿足動物福利;而動物福利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動保團體要著力的對象應是高雄市政府。

保育門檻不該降低  地方、中央政府莫卸責

無論壽山或陽明山國家公園,最近都為了安置園區內流浪動物而須不斷妥協、降低保育門檻;但是動物福利或生態保育都是政府該善盡的職責,相關部門也該盡力協調,以達到兩者平衡。地方政府不該以中央編列預算較充裕,作為卸責藉口。
自己的國家自然公園自己救,自己的縣市也要靠自己救,期待壽山繼續成為南部重要的種源基因庫、支持移除流浪犬,並透過市民監督預算與公立收容所,讓這些流浪動物即使被送到收容所,都能找到盡責的飼主,安養天年。
柴山自然公園變身記
1990年代民間推動柴山自然公園,原本期待比照關渡自然公園,為縣市尺度的自然公園,但陳菊執政之後,以壽山生物多樣性豐富為由,與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達成共識,在國家公園法新增第6條第2款「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的「陳菊條款」,台灣不但有國家級的自然公園,並且套用在國家公園法的框架中。
依據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的選定,必須具備:
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註釋:
[1]犬貓經過1萬年的馴化與配種,不再是「野生動物」。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說明,無主馴化動物,一般被稱為流浪動物,流浪動物進入野地開始繁殖被稱為野化動物。因此,狗無論在這地方多久都不是野生動物,不可能在野地和野生動物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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