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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特定登記」再走十年 經部稱接地氣 環團批就地合法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孫文臨報導
農場變農「廠」,多年來,台灣農地上最流行的景象不是水果,也不是花卉,更不是糧食作物,而是一座又一座農地工廠。行政院今(28)日提出《工廠輔導辦法》(下稱工輔法)修正草案,讓2016年5月20日以前設立的農地違章工廠得以「就地輔導」,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一旦修法通過,只要二年內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兩年完成改善,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每年繳交2到10萬的營運管理金,即可申請展延直到合法為止。甚至還可提出計畫變更地目,生生世世在農地上繼續營業。
對此,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蔡宗岳批評,這架空了台灣所有的國土計畫分區,不是只有開後門,而是直接開大門。
根據經濟部統計資料,全台農地上的工廠數量超過3.8萬佔地1萬4000公頃,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政府多次修正工輔法,2005年增列特定地區五年輔導條款、2010年新增第33、34條開放臨時工廠登記,並設下十年的輔導期,結果當年的農地工廠新增數量超過5000家,農地違章工廠不減反增。
過去十年來,申請臨時登記的農地工廠有約7421家,而其中更只有15家完成輔導合法,面對十年大限將至,行政院要如何解套?
「臨時登記」十年大限將至 「特定登記」再走十年
1960年代台灣經濟開始起飛,全台各地的農地工廠也一座接著一座出現,農地污染問題頻傳,雖然政府在2005年後開始輔導農地工廠轉型合法,但多年來不僅無法遏止農「廠」歪風,每年的農地工廠的數量仍如雨後春筍冒出。經濟部統計目前全台有1萬4000公頃、約3.8萬家的農地工廠。
2010年增列«工輔法»第33、34條,開放2008年以前的工廠辦理「臨時工廠」登記,並設下十年的輔導期。如今十年過去,臨時登記工廠只有7400多家,其中僅有15家轉型合法工廠。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既然十年的時間過了,應該更務實的處理農第工廠問題,因此改為2016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之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都可以登記為「特定工廠」。
蔡宗岳說,這次修法對於農地工廠拆除的吹哨者條款及中央政府代位拆除確實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草案第28條之10規定,未來農地違章工廠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工廠用地證明書」變更地目。
經部澄清「就地輔導」非「就地合法」 環團批玩文字遊戲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表示,輔導未登記工廠有「不新設、不污染、不危及公安」三大原則,且不另尋土地遷廠,將針對農地違章工廠「就地輔導」、「不需遷廠」,還要輔導農地工廠用地合法化,群聚地區會優先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零星工廠則提出合法計畫申請地目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地內的工廠則依都市計畫法規辦理。王美花說,地目變更之後即算是合法工廠,土地建物的移轉都不受限制,但仍須以低污染工廠經營。
對此,台灣農村陣線聯盟議題專員王章逸說,行政院一再出面澄清修法重點是「就地輔導」而非「就地合法」,「這樣玩文字遊戲更加顯示他們的心虛」。他說,政府應當正視違章工廠對農地的影響,而非僅聽經濟部的一面之詞,他說「當政府說工廠賺多少錢時,誰在乎農地違章工廠正在扼殺這片土地的未來。」
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倡議專員魏揚說,行政院版的《工輔法》修正過後,等同放寬了2008年3月14日後新增的工廠,未來十年都可以辦理特定工廠登記,進一步變更地目。他強調,就算工廠不變更地目,也可以不斷辦理展延,生生世世在農地上繼續營業,每一家工廠都是台灣農地污染的不定時炸彈。
農地工廠大門開 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 可無限期展延
呂正華表示,修法通過後,2016年5月20日前既有低污染工廠可兩年內自行申請或由地方政府通知登記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需在施行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二年內依計畫完成改善(成為合法工廠)。最遲十年內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可(即特定工廠登記)。必要時得依法申請延期,直至合法為止。
王美花說,成為合法工廠以前,每年需繳交2至10萬的納管管理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則繳交營運管理金,取得地目變更後繳交回饋金,將作為農發條例基金。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吳其融解釋,未來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每年只要固定繳交2萬到10萬的營運管理金即可無限期展延,完全沒有落日條款。
而且修法後,過去十年來跟著政府法規走的7400多家業者再次跟其他違章工廠一起「和稀泥」。吳其融說,過去幾十年來,各地政府總以收攏違章工廠為名,增設各式各樣的工業區,但無數的案例證明,輔導違章工廠只是提供業主違法轉合法的期待,讓農地工廠無限擴張。
吳其融說,民間團體肯定政府520後即報即拆、全面納管、關廠入法的做為,但本次修法卻是「就地輔導」,等同過去30年來增設無數的蚊子工業區毫無助益。他批評,「優先輔導遷廠,六個字放入法案有那麼難嗎?」
經濟部增設吹哨者條款 指望農地工廠一次納管
王美花強調,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一定要屬於低污染產業,對於廢水污染和公安問題都必須改善,且地方政府得以駁回申請。她說,特定登記工廠有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增加建築物面積、不得變更產業類別或轉供他人設廠等嚴格的規範,若特定工廠未符合標準地方政府得以處10萬到50萬的罰鍰,且若未限期改善就可以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王美花補充,就地輔導是針對低污染產業,若屬高污染產業則會限期改善,否則將斷水斷電,進一步拆除,而低污染工廠若未於期限內納管、或特定登記遭註銷,仍會遭到拆除。
不過對於法案中群聚工廠及低污染產業的的定義,王美花則說,《工輔法》修正後還需要內政部等其他機關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by on Scri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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