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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拍鳥恐觸犯野保法 愛牠不要騷擾牠
本報2012年6月2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到大自然欣賞珍稀野生動物,相機原來是最佳拍檔,無痕又可留下無數回憶。不過,近年來卻不斷傳出有鳥友為了拍攝珍稀鳥類,不惜以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甚至抓鳥拍、灑飼料擺佈景、嚇鳥等手段誘導野鳥靠近或固定,以便拍攝,不但干擾鳥類生活,也可能構成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的要件。
為拍野生動物不擇手段 惹人嫌
台北鳥會曾在死亡的日本樹鶯體內發現大頭針,疑似鳥友為了拍鳥,拿大頭針固定麵包蟲誘鳥,反而讓鳥兒吞下肚致死。中華鳥會也觀察到大雪山林道及210林道餵食藍腹鷴及黑長尾雉的狀況持續許久,也有攝影者以麵包蟲餵食小翼鶇、鱗胸鷦鶥及白眉林鴝等習性隱密而不易觀察的鳥種,造成攝影地點的植被遭到踐踏破壞。
去年更發生難得一見的鴻雁家族蒞臨新北市貢寮區某處田間,鳥友為了拍攝精彩的畫面,而不惜以各種方式,包括丟扔石塊驚嚇牠們,好取得鴻雁飛翔的照片。
大型鳥如猛禽,因為不容易餵食,播放聲音也沒有用,困擾較少,但當稀有種出現時仍會吸引大批拍攝者追逐,如金山的毛足鵟和七股的東方紅腳隼。據曾到過現場的鳥友形容,毛足鵟被一群大砲(攝影鏡頭)追過來追過去,紅腳隼則以餵食方式讓其停留原地。
賞鳥時
攝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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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賞鳥、拍鳥,都是親近大自然的方法,到最後卻大動干戈,看在保育團體眼中,不無憂心,也有民眾對此要求主管機關林務局釋義。
騷擾虐待野生動物有法沒罰則
根據林務局最近一份函文表示,在自然環境中置放食物或播放鳥音吸引野鳥前來,會對野生動物產生影響,只是影響程度不一,很難說是否構成騷擾或虐待,必須個案處理。
《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保護的對象為野生動物,第3條第10、11、12款,也定義了騷擾、虐待以及獵捕行為,卻只對保育類野生動物制定罰則;而野生動物保護區尚可依據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事項,處罰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卻未定義騷擾及虐待標準,也未授權主管機關規範標準;騷擾、虐待(野生動物)保護區外的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則無相關罰則。
目前特定區域,如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公園等之主管機關可依相關法令授權,以公告管制事項方式,禁止或限制餵食動物的行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制定自治條例,例如高雄市政府已訂有「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對於餵食野生動物處罰金6000元。
減少干擾野鳥優先
台北市野鳥學會表示,從事生態旅遊、觀賞野生動植物及生態攝影時,應以動植物的福祉為優先考量,「愛牠、請不要騷擾牠」。
對於騷擾以及虐待的認定,台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何一先表示,法律條文上或許見解各有不同,存在極大的解釋空間,也未必達到保育及減少干擾野鳥的目的。台灣猛禽研究會祕書長楊建鴻也說,雖然對鳥類造成騷擾與否,每個人解釋各異,最後還是靠提升拍照倫理及輿論壓力來保護鳥類不受干擾。
台北鳥會已將此議題反映在每年舉辦的野鳥博覽會,探討騷擾的界線,並擬定攝影及賞鳥的守則,提供鳥友參考,朝自律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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