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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
關於《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一事。
正如所謂的「核安演習」一樣,這份協議強調的是「核電安全」,而非「核子事故」。在法制上,只有「核子事故」,而無「核子安全」,因為如果安全,就沒事,不需瀇習,也沒有合作的必要了。正因為有核子事故,才有後續一連串的問題要解決。
如果了解台灣的法令,就知道所有的法律都是一張「空白授權」的支票,立法機關簽給了行政部門,這些空白支票沒有註明5W、2H (Why, Who, What, When, Where, and How, How Much),這是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保護」,人民信賴政府,所以保護這些官員。
而中國的法律,雖然執行的不怎麼樣,但這幾年在國際的協助、威脅利誘下,至少都把該有的都有了,而且把政府的責任講得非常清楚。
我看完了這份協議文本,基本上是兩岸官僚共同的「傑作」,
第一、都不願意承認核子事故的可能性(幹嘛簽這個「安全協議」?);
第二、都沒有具體的負責人,文本中的「對方」是誰?海基會?海協會?他們有人才、能力嗎?;
第三、都不提如何救災的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旦發生事故,只有軍隊能夠介入搶救,這是要「緊急動員令」才能執行的;
第四、一旦發生核子事故,不是台灣海峽之間的問題,其他國家必然會受影響,包括日本、菲律賓、韓國,以及世界上唯二有能力處理的核子強國美國、俄羅斯,如果真的要解決兩岸的核子事故,必須有國際的援助、參與、支持,才能進行。
五、依照兩岸核子事故的法規,雙方的地方政府都有重要的角色,在這協議中,竟無地方政府的角色,真是奇怪。
台灣只有6+2個機組,中國有5、60個機組,雙方不成比例,山東也有核電廠,出事了和福建核電廠一樣嗎?
最重要的,原子能委員會一直說,核電事故,只會影響半徑5公里,現在改為8公里,既然如此,和300公里外的中國有何關係?為什麼要這項協議?
既有這項協議,那麼就應該將核子事故的緊急計畫區至少是半徑350公里(核三離廈門最近也有370公里),這連我們「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界」的廈門都受影響,那麼350公里內的現有國土台北,難道不需要注意嗎?
我建議,這項協議必須在IAEA的架構下完成,才能算數。
兩岸自己和「對方」玩的遊戲,有如盲人瞎馬,任何一方都沒有處理核災的能力,這份「核安」協議文本出現,只是說明了兩岸的核能真的很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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