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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偉恩(政治大學外交所博士生)
一切彷彿回到
COP13會議的最後一天,只是這次延長的時間更久。194個締約國在會場苦撐待變,盼望一個奇蹟出現。果然,延後近兩天的COP17最終在12月11日的上午宣布達成了共識:Durban Platform (DP)。
DP的本質是一個充滿議價與妥協的安排(a quid-pro-quo arrangement),花了近兩週的時間才好不容易在EU與目前碳排大國(中印等)間建立共識。原則上,所有締約國同意,要在2015年談判出具體的減緩建制(mitigation regime),並使之能在2020年生效。這個預期的新氣候建制將要把減排的義務以技術性的方式分擔給「所有」國家;易言之,原本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的締約國分類將不再重現。此項共識在某程度上可以解讀為將過時與割裂南北國家的舊氣候建制予以補正,特別是將南韓、沙烏地阿拉伯、中、印等碳排大國納入國際規範之中。 此外,既有的「京都機制」雖然定有罰則,但並沒有強制執行的制度設計,使得有承諾義務但無法履行(甚至是超量排放)的締約國在實際上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加拿大)。針對此一缺陷,印度等國家也提出建議並要求新的氣候建制務必要有所改善。
DP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設法在時限之內促成各締約國達成一個具法拘束力的「後京都」的減排規範。而另一項使命就是關於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議題的進展,北方工業國家已表示將到2020年將提供1000億的基金總額給經濟情況不佳的締約國,以協助其建立適應氣候變遷的能力和削減國內的碳排量。 DP究竟沒有沒功用,從目前的形式來看是「不確定」,除非未來它的發展能滿足以下的條件之一:(1)依UNFCCC第17條提出一份具有法拘束力的新議定書;(2)依UNFCCC第15條進行修正,或依第16條對其附件進行修正;(3)締約國間形成共識且有法效力的結論。無論何種可能,最終都還是必須回歸UNFCCC第15條3項,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上進行。
然而,針對上述第3點有必要進一步解釋。何謂具法拘束力的共識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這其實是EU與印度談判後各讓一步的結果。EU傾向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新議定書模式,但印度反對。於是乎最後折衷,以第三種可能性作為替代。詳言之,只要有法律拘束力即可,至於是不是「議定書」的模式已不再堅持。這樣的替代選擇對於不少反對新協議或是新議定書模式的國家具有若干的吸引力,但如果仔細思考一下,如果各國真的有意願要設計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後京都減排方案,應該是重點為「拘束力」的嚴謹度,範圍,罰則等,而不是它的形式為何?顯然,各國並不是那麼認真地的思考這樣一個法律效果的新共識,因此藉口文書形式轉移焦點。
再進一步分析,撇開書面形式的要求,國家談判代表的壓力會較小,因為只要在國際場合上形成共識,可以不用拿文本回到國內層次上去完成憲法上的批准程序。毋寧,不少國家是希望盡力達成一個合作共識,但在自己本國的國內法上不要出現任何條文化的制度。這樣的心態當然應予譴責,但如果就執行的彈性與速率來說,確實可能是一個相當高明的策略。 大概也因為如此,目前聯合國官方文件或會議主席係以「相當重要的進展」來描述COP17最後是如何的成功;透過路線圖(Road Map)的方式擘劃出新承諾期限與一個更明確的方向。其實真相並非如此,因為DP的內容多少是證明先前幾年COP談判結果既空泛又不明確,而且在2015年之前,全球不會有任何具拘束力的減排措施。就此觀之,檯面上為COP17畫下美好句點的DP,恐怕只是個為德不卒的緩兵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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