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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U黃牌半年無解 台灣漁業管理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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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顏寧(綠色和平東亞分部海洋專案主任)
2015年10月,由於漁業管理法制老舊,無法有效打擊非法漁撈(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歐盟執委會對台灣祭出黃牌警告,要求六個月內改善,否則有可能面臨經濟制裁。
歐盟黃牌警告已過半年,台灣的漁業管理合格了嗎。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歐盟消費者護海 拒絕IUU漁獲
據統計全球有超過100-230億美元的非法漁獲流竄,中西太平洋每年因非法漁撈的損失估計為書面報告漁獲量的21%至46%,價值美金8至17億。打擊非法漁撈已成國際間刻不容緩的行動,主要的市場地如美國和歐盟都各自建立機制,致力從市場端推動全球消除非法漁撈,提高海鮮供應鏈的追溯性。
歐盟是全世界海鮮最大市場,2008年訂定打擊非法漁業的法規(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005/2008),對於沒有改善IUU的船旗國給予黃牌警告,若六個月內沒有改進,則將給出紅牌。若國家得到紅牌,歐盟將禁止該國出口海鮮產品到歐盟,並限制其他漁撈相闗活動。每次歐盟核發黃牌或紅牌的時間沒有固定,但在核發之前會與該國進行相關諮商與評估。
非法漁業最高罰鍰 | 漁業人/船長處罰 | 其他罰則 | |
台灣 | 《漁業法》3-15萬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600-3000萬
| 吊銷執照一年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3年以下徒刑、吊銷執照2年
| 沒收漁具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3年內累犯最重可處至4500萬
|
韓國 | 不法所得市價5倍罰款 (2800萬台幣) | 5年以下徒刑 | 累犯者5年牢獄或處不法所得8倍罰金(最高4500萬台幣) |
菲律賓 | 不法所得市價5倍罰款 或
4500萬比索(3150萬台幣)
| 船長和三名最高幹部6個月徒刑 | 沒收漁獲和漁具 |
歐盟 | 不法所得5倍罰款 | 自然人應受有效的、適當、警告的行政制裁 | 沒收漁獲和漁具
暫時取消漁業執照
暫時或永久取消補助
5年內累犯者應處不法所得8倍罰金
|
台灣漁業法規太老舊 管理資源貧乏
歐盟對台灣最主要的要求就是建立良好消除非法漁業的法制基礎。過去,不論遠洋或沿近海都由《漁業法》管理,但是《漁業法》從民國18年立法後雖有幾次編修,但時代更迭卻沒有因應社經環境變化而重新檢討或編寫。以罰則為例,民國80年將非法作業罰則從1000元提高到3至15萬元後,二十餘年來未再大幅調整。但比較國際間對非法漁業的罰則,台灣顯然遠低於各國標準,也因此《遠洋漁業條例》草案裡新訂的罰則成為最受關注的部分。
除了法律框架極需更新,台灣遠洋船隊龐大,多數又屬於船長兼船東、個體戶經營的小釣船,在管理上也異於以大型漁業公司為主的美國和韓國。
海洋大學前校長李國添教授比較各國漁業管理預算、科技研發預算和漁業相關研究人數,發現台灣遠洋漁業管理預算2.99億,遠洋漁獲每公噸的管理成本新台幣434元;其他國家的管理成本換算成台幣,美國約8000多元、日本約1.5萬元,澳洲則約7000元。台灣在現有的預算結構下要有效管理上千艘船隻,實非易事,更別提第一線的執法和稽查時常得仰賴海巡署的人力。為了加強漁業管理,在《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28條裡也納入資源管理費,以支付參與國際組織與管理的高額成本。但如同大幅提高的罰則,此舉也引發業者強烈反彈。
比較鄰近的漁業國家南韓和菲律賓,同樣在收到歐盟黃牌後展開修法,提高罰則,強化監管系統。台灣其實早已全面實施船位回報,也有船位監控管理,但海鮮的可追溯性和法規仍落後於國際趨勢。5月18日立法院已針對《遠洋漁業條例》開公聽會,席間業者炮火隆隆,未來立法的步伐與歐盟的決定會走向哪裡,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南韓 | 菲律賓 | 台灣 | |
回應黃牌時間 |
2013年1月美國將南韓列為非法漁業國家
2013年11月歐盟發黃牌
2015年4月歐盟移除黃牌
| 2014年6月歐盟發黃牌
2015年4月歐盟移除黃牌
| 2015年10月歐盟發黃牌 |
政府作為 | 2013年7月提出遠洋漁業法修正(改變不多)
2014年1月漁業部與產業、公會開會,要求遠洋船隻在3月前裝設漁船監控系統,嚴格控管非法漁捕行為
2014年10月,14位國會議員提案新法
2015年1月,新遠洋漁業法通過
| 2013年12月國家打擊非法漁業行動計畫
2015年3月通過漁業法(1998版本)修法,提高罰則,與其他太平洋島國雙邊合作確保遠洋漁獲可追溯性
| 2016年3月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
漁業背景 | 2015年出口到歐盟1億歐元(37億台幣) | 2013年出口到歐盟94億菲幣(65.8億台幣)
140萬漁民與300萬漁業相關產業勞工
| 出口到歐盟1.4億歐元(5億2千萬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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