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到最後一刻 !! 為阿河的同伴們爭取權益,永不放棄
文字大小
16 1 Share1
作者: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感謝田秋堇委員主持「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協調會與丁守中委員的大力支持,欣見農委會釋出善意。
6月30日立法院田秋堇委員主持「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次協調會會議,就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與其他動保團體專家所關切諸多事項,與行政院農委會進行溝通。
經近4小時的深入討論之後,農委會在許多方面釋出善意,諸如:在展演定義中納入互動、將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展演由預告版條文中刪除、另外包括建立展演業者的評鑑制度、違反動保事項得以廢止業者執業執照等。
此外,田秋堇委員也表示,針對多處因野生動物保護法之缺漏,而造成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規範有疑慮之處,並無法於本辦法之協調會中處理,應追本溯源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田委員說,相關的修法要請動保團體先凝聚共識,她將在下一會期提出修正案。
雖然協調會中動保團體仍有數項訴求未能被農委會所接受,但綜觀本次協調結果,將能使展演動物能夠得到更全面的保護,農委會將根據本次討論為基礎,再與展演動物業者進行溝通,期待能夠制定出確實可行且更具動物保護色彩的「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
協調會中達成的重要保護法條
第二條-納入「互動」樣態:
為保障動物福祉、避免奴役動物,將「互動之行為」納入展演定義,例如觸摸秀、餵食秀、釣動物、動物表演、騎乘動物等,所有人類與動物之「互動」體驗活動都涵蓋在內,未來將由主管機構透過這條法令,來落實監督管理的功能。許多業者提供各種噱頭,讓親子、師生、遊客去「體驗」動物,對動物造成巨大的身心折磨和緊迫感,對遊客也有受傷和感染疾病的風險。我們在田調現場中,看過許多被反覆釣撈、奄奄一息的動物,所謂的「體驗」動物,根本是環境教育、生命教育的反教育。
第四條-將一般海洋哺乳類展演條款刪除,限縮為展示條款:
這條辦法是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和一般海洋哺乳類動物,不容許業者申請牠們做雜耍馬戲,例如猴子騎腳踏車、投籃,海豚空中跳水、頂球等,都不是動物在自然環境中會表現的行為。僅僅為了業者的利益,動物付出的代價卻是被囚禁一輩子,不斷地被脅迫、強制表演。未來應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直接增列禁止動物表演,才能根本解決這問題。
第五條-營運計劃書內容增加三項(1.飼養照護人力計劃 2.公共安全計劃 3.針對三大類:保育類、危險性以及國際瀕危動物,規範籠舍空間標準大小):
業者將老虎、獅子、馬來熊等大型動物放在不到一坪的空間,嚴重違反國際動物福利標準,因為極度窄小的空間,造成動物身心的持續嚴重惡化,常見有內分泌崩潰、行為異常、失去求生意志等長期受虐的後果,例如有猴子呆坐在籠子一角,對周遭事物沒有反應,還有來回踱步等刻板行為(動物精神病)。
此外,我們看過老虎的籠子有破洞,園方完全沒有考量人與動物安全,日前還發生孟加拉虎逃脫的新聞事件。本會主張三大類動物以歐美動物保護法的標準,要求充足的籠舍空間和飼養照護動物的人力,以保障動物福利與遊客安全。。
動物管理表-增加動物數量以及造冊管理:
我們在現場發現,有些動物每一年都是年輕面孔,「難道猴子永遠長不大也不會死?」到底那些老年的猴子去了「哪裡」?對於三大類動物(保育類、危險性和國際瀕危物種),都要進行個體辨識(皮下晶片註記等方式),動物要申請個別許可並造冊列管,避免動物被置換了好幾批,稽查人員還以為是同一隻。(補充說明:牛羊豬雞等家畜家禽類並不造冊管理)
第十九條-草案無評鑑制度,為促使相關業者向善發展,增設評鑑制度:
可作為一個監督的實質機制,讓外部的專家學者年度現場考核圈養動物的照護及福利。評鑑結果對外界公佈,不只促使業者提升展演動物之動物福祉,也做為民眾消費的參考指南。評鑑制度被納為展延執照或是廢照的考量條件,產業發展才能有良性循環。
第二十五條-草案無廢止條款,為協助明定行政管理權限,增設廢止權條款:
原本的管理辦法只有執照申請,但違反辦法並沒有任何罰則,現在納進廢照制度就有了預防機制,例如業者違反十四與十五條「禁止展演規定」,將年老、傷病、懷孕、哺乳和行為異常動物拿來展演,未改善者就廢止執照。我們曾看到剛生產的兔媽媽和兔寶寶、皮膚潰爛的馬、耳朵皮膚爛掉的兔子、脫糞瘦骨的羊,仍繼續被民眾嬉戲把玩,這些都該明文禁止。另外,阿河摔死的慘案不能再重演,動物運輸過程中若發生無專人看護等疏失,應該立刻廢除業者執照,防止悲劇再度發生。
展演動物業者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次協調會會議
一、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修改意見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展示」之定義為:
「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顯然僅限於靜態行為,不應包括觸摸、餵食、表演等互動,然而目前國內卻仍可見到獼猴、海豚和金剛鸚鵡的表演,野保法主管機關應加強執法,並因應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之公告,於業者申請輸入野生動物時就從嚴考核;並考量是否於野保法內增列禁止野生動物及人工繁殖野生動物表演之規範。
|
展演動物業者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次協調會會議
|
「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次陳情會議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