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3、3、23」嗎? 林益世告《壹週刊》遭駁回
2015-07-17 19:3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壹週刊》在101年間,曾大篇幅報導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因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賄不成,事後利用職權讓中鋼等公司對地勇公司斷料。林益世認為名譽受損,事後一狀告上法院,並要求《壹週刊》登報道歉,不過今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可上訴。
101年6月27日出刊的《壹週刊》,以「政府陷貪汙風暴,收賄6300萬,今索8300萬,商控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為封面標題,大篇幅報導林益世過去如何協助地勇公司取得合約、當時又如何因索賄不成而指使中鋼及下游廠商聯合斷料等內容。
林益世認為報導內容不實,傷及他的個人名譽,事後向《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壹週刊》社長裴偉、《壹週刊》總編邱銘輝、撰文記者蔡慧貞及陳啟祥等人提告,要求其在四大報頭版連登3天的道歉聲明。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益世為公眾人物,自應受到公評,且林益世自己曾為此案發表道歉聲明,北院判決書中也明確記載了林益世收錢幫地勇公司取得合約的過程,足見《壹週刊》之報導並非憑空捏造。
此外,判決書也指出,蔡慧貞向林益世求證後,有將林辯解的說法寫入文中,作為平衡報導,就報導內容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因此今判決林益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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